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24-003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项目中标基本情况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园林”)于2024年1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项目中标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园林生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生态”)收到了《中标通知书》,确认东方生态为宁城县老哈河流域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及乡村振兴融合发展EOD项目实施机构的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198989.47万元,具体项目内容及交易对方情况详见前述提示性公告。
二、中标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该项目的履行不会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如本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并顺利实施,将为公司持续发展提供业务支持,并对未来经营业绩和市场拓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签署正式项目合同,合同签订及合同条款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签署的项目合同存在所约定的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工期等与中标通知书内容不一致的风险。
2、该项目为公司在EOD领域的重要探索实践,由于项目金额较大,涉及子项较多,每个环节的工作推进受多方因素影响,项目落地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合同的履行存在一定周期,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如遇到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合同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无法履行或终止的风险。
4、施工项目的付款方式、回款期限及回款保障以各方签署的合同为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5、本项目的履行将占用公司一定的流动资金。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东方园林 公告编号:2024-004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3016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0)。
2024年1月1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号)。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慕英杰、刘伟杰: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东方园林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8年6月,东方园林及其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全域旅游PPP项目(以下简称广西贵港项目)。
2019年12月,东方园林根据与供应商成本扣减结算情况,调减广西贵港项目相关成本2,232.19万元,但未在2019年相应调减营业收入3,541.84万元,直到2022年才进行调整。该情况导致公司2019年度虚增收入、利润及资产各3,541.84万元,2020年度、2021年度虛增资产各3,541.84万元,2022年度虚减收入、利润各3,541.84万元。“20东林G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使用了2019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
上述事项导致东方园林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及“20东林G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错报。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记账凭证、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东方园林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考虑到本案系会计错报所致,相关年度虛增、虚减金额并无变动等,我局结合上述情形依法确定量罚幅度。
慕英杰时任东方园林董事长,对东方园林披露的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以及“20东林G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慕英杰是东方园林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伟杰时任东方园林总裁、董事,对东方园林披露的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以及“20东林G1”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上述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刘伟杰是东方园林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二、对慕英杰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三、对刘伟杰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及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前期会计错报事项,公司董事会将会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更正。
3、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