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决议的公告
(上接29版)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4-002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月13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方式发出通知,于2024年1月19日下午5点以通讯方式召开。
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维兵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在保证所有监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全体与会监事经投票表决,一致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同路项目之募投项目整体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截至2023年11月30日,公司同路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投资完毕或达到正常可使用状态,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对同路项目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整体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7,415.54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实际金额为准),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本次结项完成后,相关账户将不再作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公司将视实际需要注销对应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策,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登载的《关于同路项目之募投项目整体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审议〈独家代理协议〉暨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故公司本次重新审议与Grifols, S.A.(“基立福”)下属公司Grifols Worldwide Operations Ltd.(“基立福全球”)签署的《独家代理协议》。
此外,因日常经营与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及下属公司预计2024年将与基立福下属公司基立福全球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约为5.62亿美元;与基立福下属公司Grifols Diagnostic Solutions Inc.,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约为0.2亿美元;与基立福下属公司基立福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约为195.89万元人民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重新审议与Grifols, S.A下属公司签署的《独家代理协议》是基于相关规则要求,每三年对该协议重新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日常经营性业务往来,有助于促进双方业务的开展。本次事项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交易金额的确定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登载的《关于重新审议〈独家代理协议〉暨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4-003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同路项目之募投项目整体结项
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路项目之募投项目整体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截至2023年11月30日,公司同路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投资完毕或达到正常可使用状态,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对同路项目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整体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7,415.54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实际金额为准),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本次结项完成后,相关账户将不再作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公司将视实际需要注销对应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募集资金金额及资金到账时间
2014年12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373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2,140,221股新股募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2015年4月,公司向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计发行股票12,888,107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51.21元,共募集资金总额66,000.00万元,扣除承销费用1,980.00万元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64,020.00万元。该募集资金于2015年4月23日到账,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华验字[2015]000227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募集资金收到后,支付发行费用147.29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3,872.71万元。
2、募集资金的存放情况
关于公司同路项目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公司及子公司同路生物制药有限公
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对应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截至2023年11月30日,募集资金的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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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路项目初始存放金额64,020.00万元中包含当时开立募集资金账户时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147.29万元(该发行费用已于2015年完成支付)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召开的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的约定,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总额为63,872.71万元,其中用于同路生物“补充同路生物营运资金、归还银行借款”项目30,000.00万元、用于同路生物“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项目26,000.00万元、用于上海莱士“整合下属子公司、浆站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7,872.71万元。
1、同路生物“补充同路生物营运资金”项目和“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项目
2015年6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0,000.00万元补充同路生物营运资金。前述“补充同路生物营运资金、归还银行借款”项目的资金 30,000.00 万元已实施完毕。
2016年6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6,000.00万元向同路生物提供借款,用于“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项目。截至2016年11月24日,“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项目实际使用1,619.74万元。2016年11月25日和2016年12月12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及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同路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变更同路生物“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项目剩余募集资金24,380.26万元及存储专户银行利息收入141.79万元合计24,522.05万元用于同路生物“收购浙江海康股权” 项目。该项目已于2016年12月26日完成,前述“收购浙江海康股权”项目已实施完毕。
2、上海莱士“整合下属子公司、浆站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公司利用募集配套资金进行上海莱士集团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发挥如下功能:1)搭建下属生产工厂和单采血浆站与上海莱士母公司的信息化管理和沟通平台;2)搭建下属浆站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监控平台;3)搭建统一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平台。
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公司实际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同路项目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对上海莱士“整合下属子公司、浆站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进行了预先投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10月21日出具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15]003680号)。
2015年10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2015年10月,公司以募集资金119.61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上海莱士“整合下属子公司、浆站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的自筹资金。
截至2023年11月30日,该项目累计募集资金投入2,343.11万元,该项目已达到正常可使用状态。
三、募集资金节余情况
截至2023年11月30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58,343.11万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2,027.73万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人民币7,415.54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及银行存款利息7,415.54万元,占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为11.61%。
截至2023年11月30日,同路项目全部募投项目资金使用及节余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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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从项目实际情况出发,本着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对各项资源进行合理调度和优化配置,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和费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中出现节余主要原因如下:
1、同路生物“补充同路生物营运资金、归还银行借款”项目及“同路生物新浆站建设”项目已实施完毕。公司拟将节余资金及利息作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使用。
2、上海莱士“整合下属子公司、浆站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已基本达到可使用状态。
公司集团化信息化管理平台计划发挥功能包括搭建下属生产工厂和单采血浆站与母公司的信息化管理和沟通平台、搭建下属浆站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监控平台、搭建统一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平台。
在搭建下属生产工厂和单采血浆站与上海莱士母公司的信息化管理和沟通平台以及搭建下属浆站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监控平台方面,上海莱士从母公司和母公司浆站试点,搭建了统一的信息化管理、规范化管理和监控平台,主要包括血浆采集管理信息系统、自助服务系统、移动管理系统、人脸识别系统、外出采样系统等模块和设备等,以达到强化下属浆站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公司产品质量的安全性、稳定性的目的。
在搭建统一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平台方面,上海莱士母公司率先推进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在血浆采集上,公司主要采用智慧浆站安全管理系统;在血浆运输上,采用TSP冷链管理系统;在血浆入库和检验上,采用血浆LIMS系统;在产品检测上,采用实验室LIMS系统;在产品出库上,采用金蝶系统,初步建立了从原料血浆采集到终端临床使用等全流程的数字化、信息化管理系统。
目前,公司集团化信息化管理平台达到正常使用状态,虽然血液制品企业的数字化、信息化程度仍相对较弱,但信息化的实施难度大、推进时间周期长,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续公司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如有进一步的资金需求,公司将以自有资金投入。
3、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利息收入。
五、拟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计划
公司同路项目之募投项目投资已实施完毕或达到正常使用状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拟将该募投项目整体结项。同时,结合实际情况,为充分发挥资金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将同路项目之募投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7,415.54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实际金额为准),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此外,根据规则,公司同路项目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已完成或达到正常使用状态,符合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条件。公司同路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1.61%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使用该部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
同路项目整体结项后,相关账户将不再作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公司将视实际需要注销对应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在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前,募投项目待支付项目尾款仍由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支付。
公司就相关募集资金专户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也将随之终止。
六、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同路项目募投项目整体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策,有利于公司优化募集资金配置、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本次结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结项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的情形。
七、相关决策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相关审议程序
2024年1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以9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同路项目之募投项目整体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同路项目之募投项目整体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7,415.54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银行实际金额为准),并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监事会意见
2024年1月19日,公司召开了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对《关于同路项目之募投项目整体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策,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监事会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4-004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审议《独家代理协议》暨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因日常经营与业务发展需要,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莱士”或“公司”)及下属公司预计2024年将与Grifols, S.A.(“基立福”)下属公司Grifols Worldwide Operations Ltd.(“基立福全球”)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约为5.62亿美元;与基立福下属公司Grifols Diagnostic Solutions Inc.,(“GDS”)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约为0.2亿美元;与基立福下属公司基立福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基立福上海”)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约为195.89万元人民币。
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审议〈独家代理协议〉暨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Tomás Dagá Gelabert先生、David Ian Bell先生、Jun Xu(徐俊)先生回避了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Grifols,S.A.等需回避表决。
(二)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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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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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2023年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为公司2023年1-11月实际发生金额,为未经审计数,最终数据以审计数为准;
二、关联方及关联关系介绍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Grifols Worldwide Operations Ltd.
公司全称:Grifols Worldwide Operations Ltd.
成立日期:2012年11月8日
法定代表人:Shane O'Brien
注册资本:1欧元
注册地址:Grange Castle Business Park, Grange Castle, Clondalkin, Dublin 22, Ireland
经营范围:基立福全球从事医药产品包装、标签、仓储、分销、制造、研发业务,并向集团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股权结构:基立福直接持有基立福全球100%股权。
企业简介:基立福全球总部位于都柏林,公司面向全球提供生物科学部门生产的全套产品和服务组合。基立福全球是Grifols, S.A.全球生物科学部门的管理中心,负责监督资金、风险管理、供需计划、监督,研发和商业等职能。基立福全球运营有限公司的工厂主要致力于中国市场。
基立福全球还是对血浆制品成品进行标识、包装、最终处理和分配的枢纽,从而将血浆制品成品运送至Grifols,S.A.全球的商业子公司和分销网络(西班牙和美国除外)。
主要财务指标: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23年1-9月,基立福全球的收入为3,583,652,042美元,净利润为(20,439,671)美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基立福全球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分别为14,628,350,753美元和639,774,675美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Grifols Diagnostic Solutions Inc.,
公司全称:Grifols Diagnostic Solutions Inc.,
成立日期:2013年10月14日
法定代表人:Antonio Javier Martinez
注册资本:USD 0.02
注册地址:1209 Orange Street, Wilmington, DE 19801
经营范围:输血医疗,免疫检测和凝血检测领域的仪器制造,并参与血液收集袋的生产及分销。
股权结构:基立福持有GDS55%的股权。
企业简介:GDS成立于2013年,是基立福公司的美国子公司,该公司提供全面的输血医学方案,包括旨在改善疾病检测的解决方案,同时不断增加针对特定治疗领域的专业临床诊断方案,包括传染病、自体免疫疾病和神经变性疾病的检测和治疗监测。在输血医学领域,GDS专门研究通过核酸扩增技术(NAT技术)检测血液或血浆捐献中的致病原,同时供应免疫测定试剂和仪器的抗原,以及血型鉴定和抗体测定的化验方法。此外,在临床诊断领域,公司专注于使用酶联免疫吸附测定(ELISA)技术通过抗原一抗体反应对传染性疾病和自体免疫疾病进行免疫学诊断。
主要财务指标: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23年1-9月,GDS的收入为366,761,291美元,净利润为106,243,755美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GDS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分别为4,744,019,429美元和4,325,044,860美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基立福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公司全称:基立福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7月8日
法定代表人:Amarant Martinez Carrio
注册资本:100万欧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515号北楼11层1101-1110室(实际楼层10层)
经营范围:医药信息咨询(医疗诊断除外),医药产品相关的技术及物流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营销策划咨询(广告除外);临床检验分析仪及相关医疗器械类体外诊断试剂的研究、开发,自有技术转让,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和服务;I类、II类、III类医疗器械(限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范围)的批发、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及经营性租赁(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基立福持有基立福上海100%股权。
企业简介:基立福上海是一家于2013年7月8日在中国上海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基立福上海为中国大陆市场的客户提供法规事务、医疗事务、市场营销及技术服务。此外,自2016年成功获取经营许可证起,基立福上海作为本地经销商在中国大陆开展诊断仪器的贸易及分销业务。
主要财务指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023年1-9月,基立福上海实现收入人民币69,984,286元,净利润人民币1,888,437元;截至2023年9月30日,基立福上海总资产人民币75,039,451元,净资产人民币40,583,760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关联方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情况
1、目前,基立福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26.58%股份,基立福全球、GDS、基立福上海均为基立福的下属公司;
2、上海莱士董事Tomás Dagá Gelabert先生担任基立福的董事、基立福集团数家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等职务;上海莱士董事David Ian Bell先生担任基立福首席企业发展官兼总法律顾问等职务;
3、上海莱士持有GDS45%股权,上海莱士董事长兼总经理Jun Xu(徐俊)先生、财务负责人陈乐奇先生担任GDS董事。
(三)履约能力分析
基立福全球、GDS及基立福上海均为基立福下属公司。基于其公司整体业务状况,上述公司和基立福集团具备较强的合同履约能力,包括其履行合同承诺的财务能力以及日常经营所需的稳定而持续的业务联系。
三、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日常关联交易类型及主要内容
公司预计2024年将与基立福下属公司基立福全球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约为5.62亿美元;与GDS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约为0.2亿美元;与基立福上海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约为195.89万元人民币。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系正常的业务往来。公司与上述列示的关联方在2024年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如下:
1、经销基立福全球产品
2021年2-3月,公司及基立福相关方签署了《独家代理协议》等相关协议。上海莱士及下属公司同路生物、同路医药、郑州莱士血液制品有限公司(“郑州莱士”)及浙江海康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海康”)为基立福全球指定独家经销商,上海莱士及下属公司可在双方认可的指定区域销售基立福相关白蛋白产品。协议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协议期限与《排他性战略合作总协议》期限保持一致(除非该协议约定的终止情形发生)。《独家代理协议》业经多次修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故,公司本次拟重新将上述《独家代理协议》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协议内容如下:
(1)Grifols International,S.A.(“基立福国际)(协议主体后变更为“基立福全球”)(基立福国际已将其在《独家代理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了其关联公司基立福全球,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独家代理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进展的公告》)指定上海莱士及下属公司同路生物、同路医药、郑州莱士及浙江海康为独家经销商。自协议生效日起,在协议期限内,根据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由上海莱士及下属公司、上海莱士及基立福国际(协议主体后变更为“基立福全球”)认可的其他方在指定区域销售基立福相关产品。
(2)授权产品
1)Instituto Grifols, S.A.,的产品
Grifols人血白蛋白 (Human Albumin Grifols)20%,50毫升
2)Grifols Biologicals LLC,的产品
阿白素(Albutein)20%,50毫升
阿白素(Albutein)25%,50毫升
3)Grifols Therapeutics LLC,的产品
血浆蛋白(Plasbumin)20%,50毫升
血浆蛋白(Plasbumin)25%,50毫升
4)Biotest Pharma GmbH产品
Biotest人血白蛋白 20%,50毫升
(3)产品价格及年度数量
双方讨论确定了连续3年(即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1日,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日,以及2024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1日)适用的(除了Biotest 产品外)产品价格,并就2022年度和2023年度最低年度数量达成一致。双方约定根据协议的条款和条件适当和及时讨论2024年的最低年度数量。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市场条件发生突然和/或无法预料的变化,和/或汇率产生重大波动等情况,双方同意将进行友好协商来调整产品价格,并以双方另行签署的新的修正案为准。
双方协议约定了自2023年1月1日开始的首个连续二 (2) 年的期限内,Biotest产品的适用价格及最低年度数量。
以后年度各产品价格及年度最低数量(该数量按照各品种总数计算,)应由双方以书面形式讨论并确定。
(4)付款条件
付款方式: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向基立福全球的付款应在发票开票日起180日内支付。如果公司产品的批签发超过180日,基立福全球将就开具的发票总额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4%计算),直至产品完全放行。
产品折扣:双方同意,对经销商提前支付应当向基立福全球支付的产品价格适用如下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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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SOFR指有担保隔夜融资利率。该利率每天会变动。每当适用的参考利率为负数时,该利率将视为0.00%。
SOFR来源:http://www.newyorkfed.org/markets/reference-rates/sofr
双方同意,适用的SOFR应为经销商向基立福全球支付相应发票的付款当日有效的SOFR。
基立福全球应按季度(在每个合同年度的1月、4月、7月和10月初),就经销商有效提前支付的发票,基于上述计算方法向经销商适用并支付适用的折扣金额。折扣金额应由基立福全球通过电汇方式支付至经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应在每个适用季度结束后的至多15天的期限内支付。
(5)协议生效及协议期限
本协议生效日为1)若本协议双方均于2020年12月31日前签署并完成内部决策程序,本协议的生效日为2021年1月1日;2)若本协议双方于2021年1月1日后签署并完成内部决策程序,本协议的生效日将追溯为2021年1月1日。
协议自生效日起全面生效,除非本协议提前终止外,否则只要《排他性战略合作总协议》仍然有效和完全有效,本协议就仍然有效和完全有效。
公司预计2024年与基立福全球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5.62亿美元。
2、经销GDS产品
2022年4月,公司与关联方GDS签署了《独家经销协议》,GDS指定上海莱士及下属公司同路生物、同路医药、郑州莱士及浙江海康为其血液筛查系统、血液筛查检测试剂以及血液筛查试剂盒产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经销商。协议自2022年4月15日起生效,协议期限与《排他性战略合作总协议》期限保持一致(除非该协议约定的终止情形发生)。公司预计2024年与GDS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0.2亿美元。
协议主要内容可参见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独家代理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3、向关联人采购产品并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
2021年9月,公司与基立福上海等签署了相关协议。公司向基立福上海等关联方采购日常经营所需的血液筛查系统、血液筛查检测试剂和耗材,同时基立福上海等为公司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协议自2021年9月29日起生效,协议期限为5年。公司预计2024年与基立福上海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约195.89万元人民币。
协议主要内容可参见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二)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依据
公司及下属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允、公正的原则。
四、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系正常的业务往来,是平等双赢的互利互惠关系,上述关联交易将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积极影响。协议的定价原则和履行方式遵循了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审议〈独家代理协议〉暨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重新审议与Grifols, S.A下属公司签署的《独家代理协议》是基于相关规则要求,每三年对该协议重新审议。本次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系正常的日常经营性业务往来,交易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协议履行方式遵循了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关于重新审议〈独家代理协议〉暨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
公司本次重新审议与Grifols, S.A下属公司签署的《独家代理协议》是基于相关规则要求,每三年对该协议重新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日常经营性业务往来,有助于促进双方业务的开展。本次事项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交易金额的确定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风险提示
本次预计事项的履行可能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而变更、中止或终止;另外,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涉及进出口贸易,可能存在汇率波动风险、交货期延迟等风险。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会议决议
4、监事会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基立福国际已将其在《独家代理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了其关联公司基立福全球,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独家代理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4-005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定于2024年2月7日(星期三)14:00召开,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上海莱士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2月7日(星期三)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2月7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7日(星期三)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7日(星期三)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1月30日(星期二);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及其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月30日(星期二),截至2024年1月30日(星期二)15:00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2);不能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也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其他嘉宾;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新城展园路398号南郊宾馆。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
2、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3、上述提案1、提案2、提案3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3/4 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
4、提案2、提案3需以提案1获得通过为前提条件,仅当提案1获得通过后,提案2、提案3的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5、提案9《关于重新审议〈独家代理协议〉暨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相关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6、为更好的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股东大会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7、根据相关规则,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票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公司在计算相关指标时,将从总股本中扣减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4年1月31日(星期三)至2024年2月1日(星期四)(9:00-11:30,13:00-16:00);
2、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持股凭证;
(2)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委托他人
出席的,受托出席者须持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
(3)异地股东可用电子邮件或信函的方式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电子邮件或信函应在2024年2月1日(星期四)下午16点前送达公司证券部。
3、会议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009号 证券部
(2)联系人:孟斯妮、汤海虹
(3)联系电话:021-22130888-217
(4)传真:021-37515869
(5)邮箱:raas@raas-corp.com
本次会议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住宿等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其他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
投票代码为“362252”,投票简称为“莱士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2月7日(星期三)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7日(星期三)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2月7日(星期三)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对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表决意见项下划 “ √ ”):
■
若委托人未对上述议案作出具体表决指示,受托人可否按自己决定进行表决:
[ ]可以 [ ]不可以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书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