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建元信托 公告编号:临2024-007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月2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南京东路505号上海丽笙精选海仑宾馆四楼 海潮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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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秦怿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7人,董事屠旋旋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岗先生出席本次会议;总经理曾旭先生、财务总监丛树峰先生、副总经理毛剑辉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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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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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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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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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需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5、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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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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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关于延长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相关授权期限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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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出席且未参与投票表决,因此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8、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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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立先生的任职资格尚需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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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7,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过去12个月内存在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形,为本议案的关联方,其持有公司股票273,456,896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出席且未参与投票表决,因此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2、2022年9月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上海银保监局〈审慎监管强制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原中国银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公司股东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之杰”)采取审慎监管强制措施,限制国之杰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权利,包括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详见公告编号:临2022-055)。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靖、申芳芳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3日
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建元信托 编号:临2024-008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2宗案件已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已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案件金额约13.45亿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已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未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前期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前期于《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2023-022、临2023-046)中披露了涉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二宗案件,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沪民终347号】、【(2023)沪民终348号】《民事裁定书》,均裁定按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案件一审判决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前期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编号:临2022-101)。判决生效后,公司依法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2023)沪74执1624号】、【(2023)沪74执1625号】《执行裁定书》,均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将履行情况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已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未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建元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