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ST泛海 公告编号:2024-005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表决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22日,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于2024年1月19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向全体董事发出表决票9份,收回9份。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主办券商的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经本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聘请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主办券商,并同意与其签订《委托股票转让协议》,委托其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票重新确认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相关事宜。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请主办券商的公告》。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ST泛海 公告编号:2024-006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主办券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聘请主办券商的情况说明
因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在2023年11月30日至2023年12月27日期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1元,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规定的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已于2023年12月28日收到深交所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公司部函〔2023〕第336号),深交所拟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强制退市公司在股票被摘牌前,应当与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签订相关协议。
2024年1月22日,公司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主办券商的议案》(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董事会同意聘请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主办券商,并同意与其签订《委托股票转让协议》,委托其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票重新确认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相关事宜。
二、主办券商的基本情况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3881E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成立日期:1988年7月28日
企业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关于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的手续及具体安排,将另行公告。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聘请的主办券商后续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的确权公告。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ST泛海 公告编号:202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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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年1月22日,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泛海控股”)从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泛海”)的控股子公司泛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海实业”)处获悉,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以下简称“渤海银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将公司境外全资附属公司中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泛集团”)、公司、中国泛海、通海控股有限公司(为中国泛海的控股股东泛海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以下简称“通海控股”)、北京韬铂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韬铂”)、泛海实业诉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渤海银行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冻结上述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约20.2亿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其中对被申请人北京韬铂的财产保全以其质押担保财产为限。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受理机构: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当事人
1. 原告:渤海银行
2. 被告:中泛集团、公司、中国泛海、通海控股、北京韬铂、泛海实业
(三)案件背景
2018年11月,公司境外全资附属公司中泛集团向渤海银行申请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融资。中泛集团应于2023年11月14日归还上述融资的剩余未还本息,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泛集团尚未完成上述债务剩余本息的偿付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11月16日、2023年11月15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四)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中泛集团向渤海银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713,368,085.44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
2. 请求判令中国泛海、通海控股对中泛集团应承担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 请求确认渤海银行对北京韬铂持有的北京泛海东风置业有限公司40%股权享有质权,渤海银行有权以该质押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 请求判令公司向渤海银行就中泛集团应向渤海银行支付上述第1项全部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5. 请求确认渤海银行对泛海实业持有的金融机构股权未来分红或转让收益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 请求判令中泛集团向渤海银行支付律师费,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费用由中泛集团承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小额合同纠纷、车险纠纷、劳动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诉讼正在进展过程中,目前无法估计对公司的最终影响。
四、其他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严格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