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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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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1-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90 证券简称:山东墨龙 公告编号:2024-008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未获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24年1月25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25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的时间为2024年1月25日9:15一15:00

2、召开地点: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企业总部群19号楼9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袁瑞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于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97,848,400股,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8,609,9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1%。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55,9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86,354,0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2%。

2、通过网络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255,9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

其中:

(1)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7,872,912股,占公司A股有表决权总股份总数的43.91%。

(2)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出席情况:

H股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0,737,077股,占公司H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下述第1-3项普通表决议案(该等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4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该议案未获得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因此,该议案未获通过。详细表决情况请见本公告后附《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内容如下:

1、《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后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需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未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春桃、许斐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002490 证券简称:山东墨龙 公告编号:2024-009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控股股东寿光墨龙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墨龙控股”)函告,获悉其将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业务,具体事项如下:

一、本次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墨龙控股所持公司股份不涉及被冻结、拍卖或设定信托的情况。墨龙控股资信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偿还能力,其所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股份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会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未对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墨龙控股关于股份质押的通知;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发表意见的前提是假定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册、有关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委托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2024年01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并于2024年01月09日于香港交易所网站(https:/www.hkex.com.hk/)登载通告。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召开方式、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01月25日下午 14:00 在山东省寿光市圣城街企业总部群19号楼9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袁瑞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01月25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01月25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情况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14名(包括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8,609,989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1%,其中:A股股东(代理人)1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37,872,9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142%;H股股东(代理人)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0,737,0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929%。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现场或视频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超先生以及本所律师。

(三)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除前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H股股东外,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相关材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同意。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该等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后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议案》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同意。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该等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同意。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该等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4.审议未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上述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该等议案未获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已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彭春桃

负责人: 沈国权 经办律师: 许 斐

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