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73版)
(上接73版)
■
9、议案名称: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议案名称:关于与光束汽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
1、议案名称: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
1、议案名称: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6、议案7为特别决议议案,已分别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议案8、议案9、议案10、议案11、议案12、议案13、议案14为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①截至2024年1月22日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的本公司股东合共持有33,099,749股A股,对议案1 、议案3 、议案5回避表决。②截至2024年1月22日止,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的本公司股东合共持有23,933,252股A股,对议案2、议案4、议案6回避表决。③截至2024年1月22日止,2023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中的本公司股东合共持有7,444,316股A股,对议案 8、议案9 、议案10回避表决。④赵国庆先生、赵永坡先生作为上海交易所上市规则下的关联股东,合共持有本公司1,057,800股A股,对议案11回避表决。
2、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
本次会议的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6为特别决议议案,已分别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H股股东或H股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无相关股东需于本次会议回避表决。
3、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
本次会议的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6为特别决议议案,已分别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A股股东或A股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①截至2024年1月22日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的本公司股东合共持有33,099,749股A股,对议案1 、议案3 、议案5回避表决。②截至2024年1月22日止,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的本公司股东合共持有23,933,252股A股,对议案2、议案4、议案6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叶正义、高鹤怡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6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4-016
转债代码:113049 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1月26日,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会议资料已提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2024年1月26日,本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一致认为公司调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董事会在审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时,无董事需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详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审议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二、审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2024年1月26日,本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一致认为公司调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董事会在审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时,李红栓女士的配偶参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李红栓女士作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详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审议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通过,李红栓女士的配偶参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李红栓女士作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三、审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授权,确定本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1月26日。
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一致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1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2、截至授予日,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全部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除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外,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不存在差异。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无董事需回避表决,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详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审议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四、审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授权,确定本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1月26日。
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一致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1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条件的规定;
2、截至授予日,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的条件已全部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除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外,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不存在差异。公司实施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李红栓女士的配偶参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李红栓女士作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详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审议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通过,李红栓女士的配偶参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李红栓女士作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