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5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5月9日召开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会议决议,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预计在2023年度为相关子公司的银行融资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73,000万元。
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8月4日召开了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调整北京康达晟璟科技有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为24,000万元人民币,调整后预计担保总额度为86,000万元人民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根据上述决议,成都必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必控科技”)、北京力源兴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源兴达”)、南平天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实业”)、大连齐化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齐化”)、上海晶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晶材”)、成都铭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铭瓷”)向银行申请贷款及授信,其中,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康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天宇实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的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为其他贷款及授信事项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事项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成都必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担保合同一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的最高限额:1,000万元人民币(若含本次公告担保事项,必控科技累计已使用担保额度10,000万元,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10,000万元)。
(5)保证范围:主债权及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担保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必控科技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6)保证期间:担保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担保合同二
(1)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白江支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的最高限额:1,500万元人民币(若含本次公告担保事项,必控科技累计已使用担保额度10,000万元,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10,000万元)。
(5)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必控科技的应付费用。
(6)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担保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担保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必控科技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3、担保合同补充协议
(1)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六支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的最高限额:5,500万元人民币(原担保合同的担保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本次补充协议中担保最高限额变更为5,500万元,故增加了2,500万元担保额度)(若含本次公告担保事项,必控科技累计已使用担保额度10,000万元,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10,000万元)。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6)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按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必控科技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必控科技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二)北京力源兴达科技有限公司
1、担保合同一
(1)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的最高限额:499万元人民币(若含本次公告担保事项,力源兴达累计已使用担保额度5,000万元,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调剂后的额度8,300万元)。
(5)保证范围: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力源兴达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保险费、保管仓储费、查询费、提存费、过户手续费及税费、汇款手续费、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6)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权延期的,保证期间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之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2、担保合同二
(1)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的最高限额:501万元人民币(若含本次公告担保事项,力源兴达累计已使用担保额度5,000万元,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调剂后的额度8,300万元)。
(5)保证范围: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力源兴达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保险费、保管仓储费、查询费、提存费、过户手续费及税费、汇款手续费、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6)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权延期的,保证期间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之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3、担保合同三
(1)债权人: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的最高限额:1,000万元人民币(若含本次公告担保事项,力源兴达累计已使用担保额度5,000万元,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调剂后的额度8,300万元)。
(5)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及利息(包括逾期罚息和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6)保证期间: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债权人同意债权期限延展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或补充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
(三)南平天宇实业有限公司
1、担保合同一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的最高限额:1,000万元人民币(若含本次公告担保事项,天宇实业累计已使用担保额度2,000万元,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2,000万元)。
(5)保证范围:主债权及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担保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天宇实业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6)保证期间:担保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担保合同二
(1)债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市支行。
(2)担保人:上海康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的最高限额:1,000万元人民币(若含本次公告担保事项,天宇实业累计已使用担保额度2,000万元,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2,000万元)。
(5)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坏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债务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
(6)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与天宇实业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大连齐化新材料有限公司
(1)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的最高限额:1,200万元人民币(若含本次公告担保事项,大连齐化累计已使用担保额度1,200万元,未超过公司调剂的额度1,200万元)。
(5)保证范围:主债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力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大连齐化需补足的保证金。
(6)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大连齐化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担保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券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大连齐化就主债权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五)上海晶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的最高限额:500万元人民币(若含本次公告担保事项,上海晶材累计已使用担保额度500万元,未超过公司调剂的额度500万元)。
(5)保证范围: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担保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若上海晶材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上海晶材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上海晶材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6)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上海晶材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上海晶材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上海晶材就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实现,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六)成都铭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担保合同一
(1)债权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的最高限额:150万元人民币(若含本次公告担保事项,成都铭瓷累计已使用担保额度950万元,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1,500万元)。
(5)保证范围:债权人尚未收回的贷款债权余额、银行承兑汇票债权余额、票据贴现债权余额、办理商票保贴债权余额、押汇债权余额、信用证债权余额、保函债权余额和其他债权余额。以及相关费用、违约金、赔偿金、成都铭瓷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和债权人为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6)保证期间:自成都铭瓷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保函、办理票据贴现或办理商票保贴,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垫款之日起三年。
2、担保合同二
(1)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担保的最高限额:500万元人民币(若含本次公告担保事项,成都铭瓷累计已使用担保额度950万元,未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额度1,500万元)。
(5)保证范围: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费用。
(6)保证期间: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债权人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审议的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203,163.18万元,占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7.6844%;对外的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为154,113.18万元(其中含1,180万美元境外债担保,以2021年6月30日汇率1美元=6.4601元人民币折算,为人民币7,622.92万元),占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1.3433%。
公司及子公司除对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参股公司成都铭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汉未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外无其他对外担保行为,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与各家银行签订的担保协议。
特此公告。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