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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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燃23转债”开始转股的公告

2024-01-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39 证券简称:深圳燃气 公告编号:2024-008

债券代码: 113067 债券简称:燃23转债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燃23转债”开始转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转股价格:7.72元/股

● 转股期起止日期:2024年2月2日至2029年7月26日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354号文同意注册,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发行了3,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00,000万元。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88号文同意,公司 30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 2023年8月18日起在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燃23转债”,债券代码“113067”。

根据有关规定和《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燃23转债”自2024年2月2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

二、“燃23转债”转股的相关条款

(一)发行规模:人民币300,000.00万元

(二)票面金额: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三)票面利率:第一年0.20%、第二年0.40%、第三年0.80%、第四年1.2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四)债券期限:6年,自2023年7月27日至2029年7月26日止

(五)转股期起止日期:2024年2月2日至2029年7月26日

(六)转股价格:7.72元/股

三、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1、转股申报应按照上交所的有关规定,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2、持有人可以将自己账户内的“燃23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本公司股票。

3、可转债转股申报单位为手,一手为1000元面额,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一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转股时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部分,本公司将于转股申报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资金兑付。

4、可转债转股申报方向为卖出,价格为100元,转股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单。

5、可转债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对于超出当日清算后可转债余额的申报,按实际可转债数量(即当日余额)计算转换股份。

(二)转股申报时间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2024年2月2日至2029年7月26日)在上交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1、“燃23转债”停止交易前的可转债停牌时间;

2、本公司股票停牌时间;

3、按有关规定,本公司申请停止转股的期间。

(三)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可转债持有人的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四)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无限售条件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五)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六)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燃23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23年7月27日。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份的可转债不享受当期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

(一)初始转股价格和最新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7.72元/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最新转股价格为7.72元/股。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决定是否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修正时,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误导投资者或者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由保荐人应当在持续督导期内对上述行为予以监督。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同时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及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相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五、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燃23转债”相关条款,请查阅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及其摘要。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83601139

邮箱:xgq@szgas.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