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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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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提议再次回购公司
股份的提示公告

2024-02-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03 股票简称:三安光电 编号:临2024-011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提议再次回购公司

股份的提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收到公司董事长林志强先生《关于提议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的函》,提议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再次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

提议人:公司董事长林志强先生

提议时间:2024年1月31日

二、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及目的

为维护公司价值和广大投资者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公司董事长林志强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综合考虑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等因素,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股份。

三、提议内容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2、拟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3、拟回购股份用途: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4、拟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

5、拟回购价格区间:不超过人民币17.00元/股。

6、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7、拟回购期限:自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本次可实施回购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四、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安集团”)在林志强先生在本次提议前6个月内存在因股份增持计划而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具体如下:

2023年9月至2023年11月期间,三安集团从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完成增持公司股份13,014,8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609%,增持金额为199,649,255.68元(不含手续费)。具体情况详见2023年8月3日、2023年9月20日、2023年10月24日、2023年11月8日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五、提议人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林志强先生在回购期间暂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承诺事项的要求及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提议人承诺

提议人林志强先生承诺: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积极推动公司董事会尽快召开会议审议回购股份事项,并对本次审议回购股份事项投赞成票。

七、风险提示

公司将尽快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股份方案,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回购事项需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1日

证券代码:600703 股票简称:三安光电 编号:临2024-012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回购审批情况和回购方案内容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并于2023年12月13日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基本面价值的判断,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同意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7.00元/股,回购期限为自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本次可实施回购之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为配合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回购各种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二、回购实施情况

(一)2023年12月14日,公司首次实施回购股份,并于2023年12月15日披露了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119)。

(二)2024年1月31日,公司完成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76,654,0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4%,回购最高价格13.90元/股,回购最低价格11.04元/股,回购均价13.05元/股,使用资金总额999,865,180.16元(不含交易费用)。

(三)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已按披露的方案完成回购。

(四)本次股份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三、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2023年12月9日,公司首次披露了回购股份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114)。截至本公告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回购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股份变动表

本次股份回购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五、已回购股份的处理安排

公司本次总计回购股份76,654,015股,根据回购股份方案,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后续公司将按照披露的用途使用已回购的股份,并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1日

证券代码:600703 股票简称:三安光电 编号:临2024-013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拟回购股份用途: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拟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

拟回购价格区间:不超过人民币17.00元/股。

拟回购数量: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7.00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5,882.35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1.18%,按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2,941.18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59%,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拟回购期限:自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本次可实施回购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审议程序:本次回购的相关议案已经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经问询,截至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决议公告日,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及本回购方案实施期间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及本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内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上述主体如未来有增减持计划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及执行。

二、特别风险提示:

1、如果回购期内股价持续超出公司预定的回购价格上限,将可能导致本回购计划无法实施。

2、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拟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出售,若因相关情况变化,公司未能实施上述用途,存在变更用途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回购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本次回购方案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表决结果为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生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审议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回购指引》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截至2024年1月3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符合《回购指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维护公司价值和广大投资者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综合考虑目前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等因素,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股份。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三)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四)回购期限、起止日期

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有关法律法规允许本次可实施回购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停牌事项,公司股票连续停牌时间超过10个交易日,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具体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基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公司计划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出售。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本次回购股份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本次回购的股份在回购完成后三年内未转让的,公司将根据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7.00元/股的条件下,按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5,882.35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1.18%,按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2,941.18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59%,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六)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7.00元/股,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二级市场情况决定。本次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根据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七)回购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假设按本次最高回购金额10亿元(含)、回购价格17.00元/股测算,回购数量不低于5,882.35万股,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转让,公司股本总额及股本结构不发生变化。

2、假设本次回购股份未能实现出售,导致全部被注销,则依此测算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57,135,896,867.07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为人民币38,539,465,467.56元,流动资产为人民币20,700,771,261.69元(未经审计)。本次回购资金总额的上限为人民币10亿元,占公司总资产、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1.7502%、2.5947%、4.8307%。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

如前所述,按照回购数量上限约5,882.35万股测算,本次回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3、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价格合理公允。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我们同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十一)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发布《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实施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总金额不超过24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已完成股票购买。具体情况详见2023年7月12日、2023年11月28日、2023年12月13日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2023年9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从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完成增持公司股份13,014,8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609%,增持金额为199,649,255.68元(不含手续费)。具体情况详见2023年8月3日、2023年9月20日、2023年10月24日、2023年11月8日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公司于2023年12月9日发布《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并于2023年12月13日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同意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该次股份回购已实施完成。具体情况详见2023年12月9日、2023年12月13日、2023年12月15日、2024年2月1日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经公司自查,除上述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控股股东增持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事项外,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及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控的行为。

(十二)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问询,截至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及本回购方案实施期间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及本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内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上述主体如未来有增减持计划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及执行。

(十三)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如有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事项需变更回购股份用途的,公司将就后续调整事项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年内实施前述用途,尚未使用的部分将予以注销,具体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十四)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若发生公司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将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董事会对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配合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办理回购各种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宜:

1、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方式、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案,制定、补充、修改、签署申报的文件并进行申报;

3、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相关报备工作;

4、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5、决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6、本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如果回购期内股价持续超出公司预定的回购价格上限,将可能导致本回购计划无法实施。

2、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存在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拟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出售,若因相关情况变化,公司未能实施上述用途,存在变更用途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回购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四、其他事项说明

1、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6236828

2、信息披露安排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实施回购期间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