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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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24-02-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554 证券简称:惠博普 公告编号:HBP2024-008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2月1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2月1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金澳国际大厦写字楼12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因董事长潘青女士无法出席,根据会议议程安排,经半数董事推举董事张中炜先生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13,871,9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46,857,772股的38.153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447,4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46,857,772股的2.1121%。

2、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85,424,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46,857,772股的36.041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447,4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46,857,772股的2.1121%。

现场会议由董事张中炜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08,814,2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58%;反对4,56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82%;弃权49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大庆惠博普石油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11,683,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41%;反对2,18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凯特数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11,683,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41%;反对2,18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惠博普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11,683,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41%;反对2,18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威县惠博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11,683,1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41%;反对2,18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王铮铮、鲍嘉骏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油惠博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