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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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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2024-02-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4-015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3、涉案金额:一审判决公司向雷琼、赵国印等38名投资者赔偿损失4268498.0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4598.09 元;准许投资者马淑萍等3名投资者撤诉。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03民初5134、6145-6154号、(2023)粤03民初208、1295、1298、2680-2683、3285、3332-3334、4932、5253、5261、5262、5266、5409、5412、5950、5954、5958号】和《民事裁定书》【(2023)粤03民初5405、5941、5951号】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显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雷琼、赵国印等38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准许投资者马淑萍等3名投资者撤诉。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27日、2022年7月9日、2022年8月30日、2022年12月13日、2023年5月27日、2023年11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2、2022-057、2022-071、2022-099、2023-080、2023-104)。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各原告支付赔偿款(公司向雷琼、赵国印等38名投资者赔偿损失4268498.0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4598.09元);

(二)被告袁明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颜小北、袁团柱分别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的6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贺磊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案件所负债务的4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被告吴远亮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案件所负债务的2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被告侯颂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案件所负债务的1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被告潘玲曼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案件所负债务的7%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被告王健峰、王特、欧阳建国分别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案件所负债务的5%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被告李宁远、陈友分别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案件所负债务的3%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案件所负债务的3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一)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由各原告预交,由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6日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4-014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3、涉案金额: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公司向曾琴、徐广忠等166名投资者赔偿损失8322449.85元;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53203.28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判决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公司已按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粤民终5576-5594、5596-5700、5702-5723、5955-5973号】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曾琴、徐广忠等166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做出二审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27日、2022年7月9日、2022年8月30日、2022年12月13日、2023年5月27日、2023年11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2、2022-057、2022-071、2022-099、2023-080、2023-104)以及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2023年4月25日、2023年5月16日、2023年7月6日、2023年12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2023-068、2023-077、2023-087、2023-114)。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系列案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53203.28元,由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154281.6元,多缴的1078.32元,由本院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公司已按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