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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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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2-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4-011

债券代码:123219 债券简称:宇瞳转债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2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2月5日以微信、电话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张品光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参加董事8名,实际参加董事8名,公司监事及相关人员列席了会议。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目的

受市场波动等诸多因素影响,公司当前股价目前已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未能有效反映公司实际投资价值。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基本面的判断,为维护公司价值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和投资信心,促进公司股票价格合理回归内在价值,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公司以自有资金,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于2019年9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上市时间至今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仍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3、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4、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10.00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本次回购方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实施完成之日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公司股票价格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本次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价格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无法实施回购的,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5、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6、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并将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出售或注销。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7、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

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具体以公司公告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的实际回购资金总额为准。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8、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在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0.00元/股(含)的条件下,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600万股,占当前总股本的1.79%;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300万股,占当前总股本的0.89%。具体以公司公告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的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9、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在回购期限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的,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已使用的回购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已使用的回购金额达到下限,则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回购方案的,则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

公司回购股份的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本次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果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的回购期限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11、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具体授权

为顺利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方式、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决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回购股份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止。

表决结果:赞成8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5日

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4-012

债券代码:123219 债券简称:宇瞳转债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2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于2024年2月5日以微信、电话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康富勇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目的

受市场波动等诸多因素影响,公司当前股价目前已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未能有效反映公司实际投资价值。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基本面的判断,为维护公司价值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和投资信心,促进公司股票价格合理回归内在价值,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公司以自有资金,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于2019年9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上市时间至今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仍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3、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4、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10.00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本次回购方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实施完成之日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公司股票价格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本次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价格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无法实施回购的,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5、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6、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并将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出售或注销。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7、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

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具体以公司公告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的实际回购资金总额为准。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8、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在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0.00元/股(含)的条件下,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600万股,占当前总股本的1.79%;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300万股,占当前总股本的0.89%。具体以公司公告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的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9、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在回购期限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的,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已使用的回购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已使用的回购金额达到下限,则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回购方案的,则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

公司回购股份的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本次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果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的回购期限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11、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具体授权

为顺利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方式、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决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回购股份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止。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2月5日

证券代码:300790 证券简称:宇瞳光学 公告编号:2024-013

债券代码:123219 债券简称:宇瞳转债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在外的部分A股普通股。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在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0.00元/股(含)的条件下,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600万股,占当前总股本的1.79%;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300万股,占当前总股本的0.89%。具体以公司公告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的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本次回购的股份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并将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出售或注销。

2、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经公司确认,目前,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回购期间无增减持计划;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无减持计划。若前述机构/人员后续拟实施新的减持计划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实施期间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情况,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拟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出售,若因相关情况变化,公司未能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变更用途的风险;如未使用部分拟依法注销,则存在债权人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的风险。

(3)本次回购事项存在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与要求发生变化,导致本次回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从而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本次回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本次回购方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而制定,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自动适用变化后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1、回购股份的目的

受市场波动等诸多因素影响,公司当前股价目前已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未能有效反映公司实际投资价值。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基本面的判断,为维护公司价值以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和投资信心,促进公司股票价格合理回归内在价值,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公司以自有资金,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年修订)》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应当符合“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公司最近一年(2023年2月6日至2024年2月5日)股票最高收盘价格为19.05元/股,截止2024年2月5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8.51元/股,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符合上述条款所规定的回购条件。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于2019年9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上市时间至今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仍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本次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3、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4、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10.00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本次回购方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实施完成之日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公司股票价格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本次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价格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无法实施回购的,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5、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

6、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并将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出售或注销。

7、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

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具体以公司公告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的实际回购资金总额为准。

8、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在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10.00元/股(含)的条件下,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600万股,占当前总股本的1.79%;按照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下限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300万股,占当前总股本的0.89%。具体以公司公告回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的实际回购股份数量为准。

9、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10、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在回购期限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的,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已使用的回购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已使用的回购金额达到下限,则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回购方案的,则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

公司回购股份的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本次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果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的回购期限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11、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完成后,按照本次回购金额测算的回购股份数量,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将相应减少300万股至600万股,转为公司库存股,但公司总股本不会发生变化。后续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将回购的股份出售后,回购的股份转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则公司股权结构将不会发生变化。

若回购股份未能实现转让,以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基础,按回购上限600万股计算且全部被注销,则以此测算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6,000万元(含)和回购价格上限10.00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600万股,占当前总股本的1.79%。预计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注:最终的股份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数据为准。

若回购股份未能实现转让,以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基础,按回购下限300万股计算且全部被注销,则以此测算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注:最终的股份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数据为准。

12、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4,880,628,337.53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010,399,340.47元、流动资产为2,269,947,805.41元、货币资金为858,993,158.00元;假设以本次回购金额上限6000万元(含)测算,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为1.23%,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2.98%,占流动资产的比例为2.64%,占货币资金的比例为6.98%。公司认为本次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反映管理层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资本市场形象。

假设以本次回购金额上限6,000万元(含)和回购价格上限10.00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总数为600万股,占当前总股本的1.79%。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动,公司仍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第一大股东仍未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全体董事承诺: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1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经公司自查,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经公司确认,目前,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回购期间无增减持计划;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无减持计划。若前述机构/人员后续拟实施新的减持计划的,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4、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并将按照有关回购规则和监管指引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出售或注销。

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若公司后续拟注销相应回购股份的,将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5、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次回购的股份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6、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具体授权

为顺利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负责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务;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方式、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决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5)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回购股份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止。

17、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实施期间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情况,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的股份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存在因前述用途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等情况,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3)本次回购事项存在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与要求发生变化,导致本次回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从而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风险。

公司将根据本次回购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莞市宇瞳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