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2月7日

查看其他日期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2024-02-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52 股票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4-001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058.21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在2018年、2019年合计计提预计负债1581.54万元,本次终审判决增加损失476.67万元,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较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10月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邮寄的《民事起诉状》【案号(2015)沪高民三(知)初字第2号】,原告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偶氮染料及制备方法与用途”专利的侵权行为,包括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3亿元;3、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所有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1月16日披露的《澄清暨股票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2号)。

2019年12月3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5)沪高民三(知)初字第2号】,判决公司、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停止侵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400万元、赔偿原告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35,444元以及司法鉴定费88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月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号)。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二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6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111号】,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1、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沪高民三(知)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2、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900万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

3、驳回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4、驳回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6800元,由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负担1095771元,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1029元。本案司法鉴定费人民币88万元,由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6800元,由亨斯迈先进材料(瑞士)有限公司负担1095771元,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科永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102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1、公司已在2018年、2019年合计计提预计负债1,581.54万元,本次终审判决增加损失476.67万元,对公司本期利润影响较小。

2、涉案专利的保护期已经于2020年3月10日届满,二审法院已一并予以改判,本次判决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无重大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111号】。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四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