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86 证券简称:海南高速 公告编号:2024-009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通知于2024年2月1日以书面方式或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24年2月7日在公司8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其中独立董事王丽娅女士因公出差,其委托独立董事郝向丽女士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由董事崔家炳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选举陈泰锋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选举董事长的公告》(2024-010)。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增补第八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正常运作,公司董事会选举陈泰锋先生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并担任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任期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其他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未发生变化。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增补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公告》(2024-011)。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2月8日
证券代码:000886 证券简称:海南高速 公告编号:2024-008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2月7日(星期三)下午2: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7日9:15至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16号高速公路大楼7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 崔家炳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290,394,39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36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56,716,03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5.961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33,678,35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05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39,358,35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98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68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574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33,678,35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059%。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陈泰锋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0,373,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9%。
反对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同意39,337,7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7%。
反对2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1%。
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审核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家梁、林更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签署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