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 000901 证券简称:航天科技 公告编号:2024-股-001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亦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2月19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2月19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19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19日9:15至15:00。
2.股权登记日
2024年2月6日
3.会议召开地点
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2号楼一层会议室
4.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
本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
董事长袁宁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236,887,7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777%(百分比按照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四位小数,下同)。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名,代表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数236,887,7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77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5名,代表股份数7,264,8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102%。
9.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以现场结合视频的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以现场方式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合作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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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中国航天科工飞航技术研究院(持有公司股票138,229,809股)、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票91,393,112股)已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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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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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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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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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李大鹏、何敏
3.律师见证意见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A0050号
致: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2月19日在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2号楼一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袁宁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19日(星期一)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19日(星期一) 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7人,代表股份236,887,78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777%。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合作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5,975,2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2.2490%;
反对1,289,58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7.751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33,478,8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5609%;
反对3,408,9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39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33,478,8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5609%;
反对3,408,9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39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33,478,8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5609%;
反对3,408,9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39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同意233,478,80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5609%;
反对3,408,9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439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2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1项议案为关联交易,与该事项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大鹏
何 敏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