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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公告

2024-02-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2月27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2月28日

●可转债付息日:2024年2月28日

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4年2月28日开始支付自2023年2月28日至2024年2月27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可转换公司债券名称: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翔港转债

3、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13566

4、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20,000万元(2,000,000张,200,000手)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20,000万元(2,000,000张,200,000手)

6、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7、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20年2月28日至2026年2月27日。

8、债券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到第六年的票面利率分别为:第一年0.5%、第二年0.8%、第三年1.2%、第四年1.8%、第五年2.2%、第六年2.8%。

9、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A、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B、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C、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D、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0、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0年2月28日至2026年2月27日

11、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20年9月7日至2026年2月27日

12、本期债券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15.16元/股,最新转股价格10.74元/股。

13、信用评级情况: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评级展望为稳定,公司可转债信用级别为A+。评级机构为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14、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股份质押和保证的担保方式,出质人董建军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并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及利息)、债务人违约而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目前,出质人董建军持有的27,925,532股翔港科技股票的质押登记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16、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2月28日至2024年2月27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1.8%(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80元人民币(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付息日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2月27日

本次付息日:2024年2月28日

本次除息日:2024年2月28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2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翔港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换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8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1.44元人民币(税后)。可转换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换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80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80元。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名称: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宋钰锟、唐珺

联系电话:021-20979819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路666号

2、保荐机构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丘永强

联系电话:021-68826801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23楼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上海翔港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