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寓控股股份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17 证券简称:嘉寓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0
嘉寓控股股份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2020年9月至本公告披露日,嘉寓控股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嘉寓股份”)及控股子公司涉及的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共1530件,涉诉金额共计约25.05亿元。其中,撤诉案件136件,撤诉金额共计约30,684.35万元;已决诉讼案件1096件,金额共计约130,113.93万元(其中141件已执行完毕或已胜诉,金额共计约13,096.34万元);未决诉讼(指已经立案尚未形成生效判决或尚未达成和解的案件,含正在审理及尚未开庭案件)案件298件,金额共计约89,658.74万元。
2020年9月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共254件,涉诉金额约为5.07亿元。其中,已决诉讼案件176件,金额共计约27,361.94万元(其中31件已执行完毕,金额共计约7,167.32万元);未决诉讼(指已经立案尚未形成生效判决或尚未达成和解的案件,含正在审理及尚未开庭案件)78件,金额共计约23,373.76万元。
公司涉及的诉讼案件类型主要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及合同纠纷案件。鉴于仍有诉讼案件正在审理及尚未开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新增诉讼的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根据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达到披露标准。同时,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新增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1,750.9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8.38%。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合计金额约为人民币113.8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4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合计金额约为人民币1,637.0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3.93%。
累计诉讼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累计诉讼案件情况统计表。
(一)单项重大诉讼案件情况说明
1.(2024)浙0109民初1498号案件
(1)原告:顺发能城有限公司
(2)被告:嘉寓股份
(3)案号:(2024)浙0109民初1498号
(4)案件涉诉金额:11,209,872.00 元
(5)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原被告双方签订《石材、玻璃幕墙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以下简称“施工合同”)。2021年11月下午,由被告承建的石材幕墙(以下简称“石材幕墙”)线条石材脱落,发生高空坠物。经原告现场查看,石材幕墙线条底部石材无挂件。此外,石材幕墙上已出现其他多处幕墙线条及石材脱落现象或迹象。楼高15层,楼下即为商业街区,石材幕墙现状已严重威胁底层商业街区租户及出入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2021年11月,原告就被告承建的石材幕墙出现石材脱落的情况以及未按图施工等问题向被告致函,要求被告就相关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排查处理,但被告对此置之不理。2021年12月,原告委托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对石材幕墙进行安全鉴定。经对工程资料、石材幕墙材料以及石材幕墙构造等内容的检查,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出具《鉴定报告》,得出检查结论。截至原告具状之日;石材幕墙多处面板开裂、悬坠、脱落等质量问题仍未得到被告的整改和处理,使得原告底层商业街持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已影响正常营业,造成原告相应经济损失。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施工合同》中相关条款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定,更对社会安全构成了重大威胁。为维护合法权益,现原告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
(6)原告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对石材、玻璃幕墙等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未按图施工的工程,以及石材面板开裂等质量问题进行返工、整改及修复,承担返工整改修复费用11,009,872元;②判令被告赔偿因石材、玻璃幕墙工程中石材幕墙工程未按图施工等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暂计20万元);③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评估费用、鉴定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2.(2024)黔0111民初712号案件
(1)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2)被告:被告一:贵阳恒大裕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二: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被告三:广东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被告四:嘉寓股份
(3)案号:(2024)黔0111民初712号
(4)案件涉诉金额:3,625,254.76元
(5)原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原告作为一家建筑五金配件、胶条制造商,为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供应建筑五金配件及胶条。为支付原告货款,被告四安排被告二2021年4月3日背书转让给原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该汇票出票日期为2021年3月4日,票据到期日为2022年3月4日,票面金额为3,622,949.44元。出票人和承兑人为被告一,收款人为被告二,票面信息记载可再转让,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兑: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为2021年3月4日。原告为获取贷款,2021年5月12日将该汇票质押背书给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沥东支行(以下简称“沥东支行”)。在该汇票到期后,沥东支行作为持票人从2022年3月4日起依法向承兑人(即本案被告一)提示付款,显示拒付,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2022年3月25日,沥东支行向原告发起追索申请,原告作为清偿。人于同日进行了清偿,依法取得了该汇票的再追索权。目前,票据状态显示为“拒付追索待清偿”。
本案中,被告二、被告三是被告四全资子公司,被告四及其全资子公司被告二、被告三为恒大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含“被告一”)提供建筑门窗、幕墙产品及安装服务。被告四的董事魏守满,同时任被告二、被告三的法定代表人,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三、被告四应当对被告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作为该张汇票的持票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提起诉讼。
(6)原告诉讼请求:①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票面金额3,622,949.44元及利息(以3,622,949.4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25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截止到2022年4月2日利息为3,305.32元,本息合计3,626,254.76元);②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为本案财产保全所支出的保险费或者担保费;③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中被告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④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或尚未结案,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起诉状、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通知等。
特此公告。
嘉寓控股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19日
附件:累计诉讼案件情况统计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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