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156 证券简称:路德环境 公告编号:2024-003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结案、原告撤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及子公司为被告
● 涉案金额:合计1,583.95万元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根据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本次三起诉讼案件已一并通过调解结案,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及金沙路德的正常生产经营,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路德环境”)及公司全资子公司路德生物环保技术(金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路德”)于2023年12月收到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贵州中百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百联”)发起的三起诉讼案件的《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材料,中百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3)。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经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调解,公司与金沙路德同中百联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将三起诉讼案件合并在(2023)黔0523民初5690号案件中调解。公司于近期收到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送达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3)黔0523民初5690号]、《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黔0523民初5689号之一、(2023)黔0523民初5691号之一],主要内容如下:
(一)(2023)黔0523民初56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1、准许原告中百联撤回起诉;
2、准许反诉原告金沙路德撤回起诉。
3、本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809元,由原告中百联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未缴纳)。
(二)(2023)黔0523民初5690号《民事调解书》
1、由被告金沙路德支付原告中百联工程款7,419,587.75元(系《金沙县路德生物饲料厂建设项目消防水电工程施工合同》、《路德生物饲料厂建设项目办公楼、宿舍楼及厂房工程施工合同》、《金沙县路德生物饲料厂建设项目室外给排水施工》所涉工程的未付工程款合计),该款实行分期支付:(1)由被告金沙路德在2024年1月26日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00,000.00元(已支付完毕);(2)金沙路德在金沙县人民法院解除金沙路德、路德环境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后于2024年2月2日前向原告中百联支付工程款2,500,000.00元,若在2024年2月4日法院仍未解除全部保全措施的,被告金沙路德于2024年2月7日前支付该工程款2,500,000.00元;(3)被告金沙路德在2024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中百联工程款2,919,587.75元;
2、若被告金沙路德未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被告金沙路德应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从2023年6月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LPR的2倍支付原告中百联资金占用费至工程款实际支付完毕为止;
3、被告路德环境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由原告中百联于2024年2月4日前向金沙路德开具金额为85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24年7月31日前开具金额为261.95877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原告中百联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供足额发票,被告路德环境、金沙路德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余款2,919,587.75元,直至原告中百联提供足额发票为止;
5、原告中百联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6、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875.00元(原告已预交53,141.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中百联自愿承担。
(三)(2023)黔0523民初56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1、准许原告中百联撤回起诉。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88元,由原告中百联负担。
三、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公司、金沙路德与中百联的三起诉讼已一并通过调解结案,调解协议尚需各方按期履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沙县人民法院已经解除对公司及金沙路德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金沙路德已根据《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向中百联按期支付工程款。
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及金沙路德的正常生产经营,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最终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路德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