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24-008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2月21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万娇女士。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共计33人,共计代表股份305,545,15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5.3231%。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302,635,35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4.9867%。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2,909,8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3364%。
(3)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1人,代表股份2,909,8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336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26,665,6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44%;反对1,63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7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7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7556%;反对1,63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24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26,665,6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44%;反对1,63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27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7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7556%;反对1,63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24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4,057,0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30%;反对1,48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3,957,4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04%;反对1,58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1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金臻律师和黄金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