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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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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2024-0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3版)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 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4-014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明利”)于2024年2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8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0股,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限制性股票数量1,000,280股的3.08%,占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13,247,800股的0.03%。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首次已授予登记完成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028万股调整为96.948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98人调整为90人,预留部分25.452万股不变。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14日,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内网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3年5月26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3年5月9日,独立董事周建国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4、2023年6月8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5、2023年6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3年7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因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参与激励计划,导致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由103人调整为102人,鉴于公司已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董事会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原90.90万股调整为127.12万股,本激励计划授予每股价格由34.71元调整为24.66元,并确定以2023年7月13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02名激励对象授予101.668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7、2023年9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其中由于有4人因个人原因未缴款,以致所授限制性股份12,600股全部失效;有2人部分缴款,未缴款部分3,800股限制性股票失效,故本次实际缴款人数98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数量最终为100.028万股。

8、2024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8名离职人员已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30,800股。回购注销后公司首次已授予登记完成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00.028万股调整为96.948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98人调整为90人,预留部分25.452万股不变。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1、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若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被动离职的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8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或正在办理离职手续,不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800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本次拟回购注销的30,800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限制性股票数量1,000,280股的3.08%,占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13,247,800股的 0.03%。

2、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确定向103名激励对象授予90.90万股,授予价格为34.71元/股。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已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董事会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其中限制性股票每股价格由34.71元调整为24.66元。

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24.66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计算。

3、回购的资金来源及资金总额

公司本次拟用于支付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款总计约为759,528元(尚未计利息)。

三、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数将减少30,800股,由113,247,800股变更为113,217,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将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司将按法定程序办理减资手续。

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1、对本激励计划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本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2、对应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而失效的权益数量将根据授予日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年度费用摊销的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后,减少公司此部分对应的因回购义务所确认的负债,并相应减少库存股、股本,差额调整资本公积。

3、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回购注销离职员工的限制性股票,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8名离职员工已获授予登记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0,800股,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24.66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计算,回购价款总计约为 759,528元(尚未计利息),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注销手续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减资程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7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4-015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及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3年度可供分配利润情况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4]第5-00009号),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4,998,465.34元,未分配利润256,992,084.03元。母公司2023年年初未分配利润199,299,479.78元, 2023年年度实现净利润-59,344,618.97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减去2023年内已实施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15,000,211.36元,截止2023年12月31日,母公司未分配利润124,954,649.45元,母公司资本公积金为745,470,217.52元,其中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为690,303,067.92元。

根据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孰低原则,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124,954,649.45元。

二、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主要内容

1、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2、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具体情况

为确保公司股东的相关权益,回馈广大投资者,在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所规定的利润分配原则、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拟定了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具体为:

以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13,247,800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0元(含税,实际派发金额因尾数四舍五入可能略有差异),不送红股,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共计派发现金分红14,722,214元,资本公积金转增33,974,340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47,222,140股,母公司资本公积金余额为711,495,877.52,转增金额未超过报告期末“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若在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公告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股权激励行权、回购注销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公司派发现金红利分配方案将按照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0元不变的原则调整分红总金额、按照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3股比例不变的原则调整转增股本数量。

三、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监事会审议情况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遵循了《公司章程》、《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所规定的利润分配原则,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确保了广大投资者的相关权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该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说明

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对知悉本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并进行了备案登记。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3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4-016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此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借款概述

为满足公司及其子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在确保运作规范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2024年度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借款额度,可在额度内签署相关综合授信协议。综合授信/借款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保函、票据、信用证、抵质押贷款等业务,申请授信/借款额度的条件为各合作金融机构认可的抵/质押物、保证担保。以上授信/借款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需求及与相应金融机构达成的实际授信额度来确定,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上述综合授信总额度内的单笔融资原则上不再提交董事会审批。同时,为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融资业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李虎先生,根据公司实际运营资金需要,在综合授信额度范围内决定办理综合授信申请等具体事宜,并签署相关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件。

上述综合授信总额度及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的前一日止。

2、接受关联方担保概述

为满足相关机构交易要求,为保障公司上述金融机构融资及相关日常经营业务顺利开展,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虎、田华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其他业务提供无偿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包括: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借款(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保函、票据、信用证、抵质押贷款等业务)、开展保理业务、供应链金融、向供应商采购商品或服务、以及与客户签署的业务合同项下债务等事项提供担保,预计发生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在额度内可循环使用。在此额度范围内,由公司管理层直接办理相关业务,不需要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单独进行审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虎、田华系公司关联方,上述担保构成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关联交易事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重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2024年度公司接受上述关联方担保的总额度为40亿人民币,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的前一日止。

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虎、田华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借款额度及其他业务提供无偿担保,也无需公司提供任何反担保。预计发生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亿元,在此额度范围内,不再需要提请股东大会单独进行审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李虎、田华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上述担保构成公司接受关联担保的关联交易事项。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重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信息

李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直接持有公司44,924,44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9.67%,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田华,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间接持有公司0.43%的股份,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一。

经查询,李虎先生和田华女士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李虎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田华女士担任公司董事,李虎和田华系夫妻关系,李虎直接控制公司的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李虎和田华夫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中公司无需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反担保且免于支付相关担保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四、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关联方的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借款及其他业务提供担保,系基于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及相关交易要求而发生,且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无偿提供担保,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经营提供支持、进行相关增信,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受到不良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上一年度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1、2023年度,公司累计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借款额度23.14亿,并因此接受关联人李虎、田华提供的无偿担保23.22亿元。

2、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拟向包括控股股东李虎在内的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股票因控股股东李虎参与认购而构成关联交易。该事项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目前公司正在积极推进该事项。

除此以外,公司上一年度与该关联方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六、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李虎先生、田华女士为公司前述授信额度内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对本议案回避表决。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届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2024年的综合授信,及由实际控制人李虎、田华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其他业务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系为保障公司2024年相关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不存在对公司财务的不利影响。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2024年2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借款额度,是为了保证公司2024年正常经营活动资金所需,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李虎、田华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借款及其他业务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系公司关联方对公司经营提供支持,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此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德明利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事前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本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事项符合公司及其子公司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人对德明利本次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相关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的审查意见;

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7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4-017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决定聘任李格格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由于公司原证券事务代表管平云先生于近日离职,现决定聘任李格格女士(简历详见附件)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李格格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从业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李格格女士简历详见附件,其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755-2357 9117

邮箱:dml.bod@twsc.com.cn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1栋2401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7日

附件:

李格格女士简历

李格格,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深圳大学会计专业,硕士学历,中共党员。2018 年5月进入本公司工作,先后任职财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于 2023 年 10 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截至目前,李格格女士持有公司股份7,000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4-018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决定于2024年3月18日下午15:00点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18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6.股权登记日:2024年3月13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在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136号新一代产业园1栋24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提案编码及提案名称表: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2.上述提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提案9.00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保荐人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3.提案7.00、提案8.00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本提案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提案9.00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5.上述提案4.00、6.00、10.00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要求,以上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表决结果。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以现场、信函或传真的方式办理登记。

2.登记时间:2024年3月15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2024年3月18日下午14:30~15:00。

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 须在2024年3月18日中午12:00之前送达或传真(0755-23572708)到公司。

3.登记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1栋24楼德明利董事会办公室。

4.登记要求:

(1)自然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5.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为期半天,出席会议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

联系人:于海燕、李格格

电话:0755-2357 9117

传真:0755-2357 2708

电子邮箱:dml.bod@twsc.com.cn

(3)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达会场办理会议入场手续。

四、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参会股东登记表》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7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1309”,投票简称为“德明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非累积投票的议案,填报表决意见为: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 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3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于2024年3月18日(星期一)召开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人/本单位承担。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注:股东根据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事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的无效。

委托人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和性质: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日期:

附件三:

参会股东登记表

致: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1、本人(单位)承诺所填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如因所填内容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日所记载股东信息不一致而造成本人(单位)不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特此承诺。

2、已填妥及签署的登记表,于登记截止日前用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印件),信函、传真时间以公司收到为准。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也可于会议当天现场提交此表。

3、如股东或代理人拟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请于发言意向及要点栏目中表明您的发言意向及要点, 并注明所需要的时间。因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本公司按登记统筹安排,本公司不能保证在本表表明发言意向和要点的股东均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4-019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的相关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根据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其中第一项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该项解释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自2023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将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5、审批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明确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情况如下:

1、合并财务报表

2、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7日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4-020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计提减值准备及

核销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对部分可能发生减值的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对公司部分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了核销。现将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情况概述

(一)本次计提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1、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止2023年12月31日的资产和财务状况,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合同资产等各项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对可能发生减值损失的各项资产计提或转回相应的减值准备。2023年度计提(计提与转回抵消后金额)的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共计53,165,368.68元。

2、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总金额和拟计入的报告期间

本次计提或转回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计入的报告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明细如下:

注:上表计提金额以负数列示,转回金额以正数列示。

(二)本次核销资产情况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为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对公司部分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核销。核销项目为:应收账款564,341.54元、其他应收款505,073.00元。

核销资产主要原因是该部分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已确认无法收回,公司管理层经谨慎评估,对上述款项予以核销。核销后公司对已核销的应收款项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

本次核销资产计入的报告期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具体说明

(一)计提减值准备的具体说明

1、信用减值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基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信用风险特征,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的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项目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根据上述标准,公司2023年度计提其他应收账款坏账损失801,768.35元,计提应收账款坏账损失5,265,696.14元。

2、资产减值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于2023年度对公司的存货进行清查和分析,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按照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并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标准,公司2023年度计提存货跌价损失及合同履约成本减值损失47,097,904.19 元。

(二)核销资产的具体说明

1、应收账款核销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核销应收账款564,341.54元,本次核销的主要原因是客户单位已注销无法回收,因此对上述款项予以核销。

2、其他应收款核销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核销其他应收款505,073.00元,本次核销的主要原因是大浪分公司搬迁至中厨智能制造(福田)产业基地成立福田分公司,提前终止公司与深圳豪迈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租赁押金无法收回,因此对上述款项予以核销。

三、本次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合计5,316.54万元,相应减少公司2023年度利润总额5,316.54万元,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的金额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

公司本次核销资产合计106.94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106.94万元,本次核销资产对报告期内损益无影响。

公司2023年度计提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事项,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