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特定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时间届满
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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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特定股东股份减持计划时间届满
的公告
公司特定股东宁波科发海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科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日披露了《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公司特定股东宁波科发海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科发海鼎”)、杭州科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科发创投”)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199,32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67%。
近日,公司收到特定股东科发海鼎、科发创投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时间届满的告知函》,获悉其前述股份减持计划时间已届满。现将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一)本次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科发海鼎持有公司股份409,520股、科发创投持有公司股份789,800股。科发海鼎、科发创投的基金管理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浙江科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科发海鼎、科发创投互为一致行动人。两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199,32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67%。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计划时间已届满,科发海鼎、科发创投合计减持公司股份968,000股,减持比例1.34%。
(二)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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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减持价格区间:23.60元/股 - 25.18元/股
上述减持比例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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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减持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意向、承诺、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违规情形。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减持计划时间已届满。
3、科发海鼎、科发创投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了承诺,截至本公告日,科发海鼎、科发创投严格履行了承诺,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4、科发海鼎、科发创投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备查文件
1、科发海鼎、科发创投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时间届满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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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低于人民币12.5元/股,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下限至上限区间为80万股-1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1%-2.22%,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在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6)。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
2024年2月23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数量为72,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最高成交价为16.1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5.5元/股,支付总金额为人民币1,149,214.00元(不含交易费用),上述回购进展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委托价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一一回购股份》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