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行权期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1231 证券简称:环旭电子 公告编号:2024-012
转债代码:113045 转债简称:环旭转债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行权期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股票期权自主行权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计划,现对公司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及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部分自主行权时间进行限制,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进入行权期的方案行权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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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限制行权期为:2024年3月3日至2024年4月8日,上述期间内全部激励对象将限制行权。
三、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限制行权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7日
证券代码:601231 证券简称:环旭电子 公告编号:2024-011
转债代码:113045 转债简称:环旭转债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环旭转债”2024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3月1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3月4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3月4日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可转债”“环旭转债”)将于2024年3月4日开始支付自2023年3月4日至2024年3月3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1、债券名称:2021年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环旭转债
3、债券代码:113045
4、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规模:人民币34.5亿元
6、发行数量:3,450万张
7、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张
8、票面利率:第一年0.10%、第二年0.20%、第三年0.60%、第四年1.30%、第五年1.80%、第六年2.00%
9、上市日期:2021年4月2日
10、债券期限:6年,自2021年3月4日至2027年3月3日止
11、转股期起止日期:2021年12月10日至2027年3月3日
12、最新转股价格:19.06元/股
13、信用评级:可转债评级为“AA+”
14、资信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15、担保事项:本次可转债未设置担保
16、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年利息额;
B: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可转债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3、付息方案
本次付息为“环旭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3月4日至2024年3月3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6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派息金额为人民币0.6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3月1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3月4日
3、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3月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3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环旭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的可转债付息金额为人民币0.60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0.48元(税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二)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60元人民币(含税)。
(三)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60元人民币。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收入按照税收政策执行。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
名称: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盛夏路169号B栋5楼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21-58968418
联系传真:021-58968415
(二)保荐机构
保荐人(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传真:021-63411627
(三)证券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021-58708888
联系传真:021-58899400
特此公告。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