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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2024-0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231 证券简称:索宝蛋白 公告编号:2024-011

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化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51号)同意注册,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786.48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1.29元,并于2023年12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14,359.4305万股变更为19,145.9105万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索宝蛋白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山东万得福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得福集团”)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二)实际控制人刘季善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实际控制人亲属刘季良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戴永恒、房吉国、张开勇、徐广成、高军星、殷霄、王洪飞、袁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 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

4)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上述承诺,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相关股东股票延长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上市,自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2月26日收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21.29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注:表内间接持股主体合信投资为宁波合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和义管理为宁波和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致胜投资为宁波致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东睿投资为宁波东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合胜投资为宁波合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已遵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时出具的承诺,就公司股价存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的事项自愿延长6个月股份锁定期。公司相关股东延长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宁波索宝蛋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