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
债权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78 证券简称:东安动力 公告编号:2024-011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
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2月2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八届二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5名激励对象已于2023年离职,公司决定按照2024年修订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对离职人员视情况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09212股。本次回购注销实施完毕后,公司总股本由475493100股变更为475283888股,注册资本将由475493100元变更为 475283888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及《上海证券报》的《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10)。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债权人如逾期未行使上述权利,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方式:
1、联系地址:哈尔滨市开发区哈平路集中区征仪南路6号
2、申报时间:2024年2月27日至2024年4月12日(共45天)
3、联系人:温亚峰
4、电话:0451-56186233
特此公告。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7日
证券代码:600178 证券简称:东安动力 公告编号:2024-010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2月26日召开了八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八届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5名激励对象已于2023年离职,公司决定按照2024年修订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对离职人员视情况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09212股。同时,因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决定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1年11月9日,公司召开了七届三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七届二十四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制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2年2月22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30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2022年3月2日,公司召开了八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八届三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关于公司制定〈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于2022年3月3日披露了相关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2022年3月2日至3月11日,公司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并于2022年3月12日披露了《东安动力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五)2022年3月18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制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关于公司制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2022年3月22日公司召开了八届六次董事会会议、八届五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年4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
(七)2022年11月22日,公司召开了八届十三次董事会、八届九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3年2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了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登记工作。
(八)2024年1月18日,公司召开了八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
(九)2024年2月2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议案》。
(十)2024年2月26日,公司召开了八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八届十八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依据、数量、价格、资金来源
根据2024年修订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鉴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孙岩、曹军、刘宸嘉因组织调动至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成员单位任职;孙会强、张树海为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需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209212 股予以回购注销。
公司以 2022年7月14日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了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73元(含税);以 2023年7月13日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了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12元(含税)。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规定,回购价格需做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75元/股-2021 年度每股分红0.0573元/股-2022年度每股分红0.0512元/股,即3.6415元/股。
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股份回购注销工作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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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影响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
六、法律意见书意见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合法、有效。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并依法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七、本次注销计划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获授资格,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基于上述授权,本次注销限制性股票事宜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