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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董新规“半年考”:沪市公司独董履职折射新生态

2024-02-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张问之

备受市场关注的独董新规落地半年来,成效如何?强监管时代,沪市公司独董履职正折射出新生态。统计显示,改革至今,上交所合计对43名独立董事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警示。

上海证券报记者梳理一线监管案例发现,近半年来,上交所从严格落实备案登记,把好入口关,到组织各类培训,提升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再到对怠于履职、违规独立董事,坚决“亮剑”,促使沪市公司独立董事尽责归位意识进一步深化。

当前,沪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尽责行为正日渐趋严、趋实,以更好地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切实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把好入口关 严格落实备案要求

2月23日,因独立董事聘任流程存在瑕疵,上交所向海泰发展等发出监管警示。

公告显示,海泰发展提交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关材料缺乏具备任职能力的证明等必备材料,经上交所多次要求补正后,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后才补齐相关材料,违反了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前提交独董备案材料的相关规定。

聘任独立董事,决定了独立董事从哪里来,直接关系到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的规范性和内部治理的有效性,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影响重大。按照独董新规,交易所要把好独立董事的入口关,在独董资格认定中严格对照要求,审慎判断拟聘任的独立董事是否符合条件。

根据独董新规,上市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显然,海泰发展等公司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而早在2023年12月,天新药业便因独立董事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报送材料相关程序,被上交所首开罚单:对公司及时任董秘予以监管警示。

从严把握独董备案成为上交所监管常态。对于上述违规公司,上交所在罚单中进一步要求其在收到处分后一个月内,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可以说处罚不是目的,真正把改变落到实处才是关键。”市场人士对此直言。

监管露“牙齿” 严惩违规怠职行为

除入口关外,在履职问责方面,上交所坚持“长牙带刺”,对明显怠于履职、甚至直接违规的独立董事,坚决“亮剑”。

统计显示,改革后至今,上交所合计对43名独立董事实施纪律处分和监管警示,主板和科创板分别为14家和4家。其中,既有独立董事在业绩预告、财务等方面的违规行为,亦有对独立董事怠于履职的惩处。

以三峡新材为例,2023年12月,三峡新材董事会决议公告显示,公司董事会应参会董事9人,实际参会6人,公司时任独立董事郭础宏、江晓丹、刘新发均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依规而言,参加公司董事会并对相关议案做出明确审慎的决策判断,本该是独立董事认真履职的应有之义。但公司的3名独立董事却集体“缺席”,未能勤勉尽责,也未尽到作为独立董事的法定职责,直接违反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仅3天后,上交所就开出罚单:对三峡新材的3名时任独立董事予以监管警示。

据悉,为强化上市公司对于独立董事相关制度的重视,今年1月,上交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下称《纪律处分实施标准》)作出修订。其中,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要求,总结、评估、完善现行独立董事违规处理标准,进一步优化独立董事追责逻辑。

上交所以监管服务保障独董独立履职。上交所多举措督促上市公司董事会做好独董独立性定期评估,对于不符合独立性要求的独立董事依规督促停止履职,监督上市公司按时完成补选,对于拒不配合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履职的便利性、独立性,上交所持续推进“开门办监管”理念,完善了一系列配套性举措,通过专题培训、公开课、常态化学习平台等多种形式,持续将政策精神、监管要求及时传达给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

2023年9月以来,上交所组织的各类独立董事培训已累计覆盖超1.8万人次。今年2月,上交所还面向全体沪市公司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理解一本通》,就独立董事制度改革后新规适用方面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解释。

独立履职为要 深化尽责归位意识

业内看来,独董改革的核心在于解决独董不“独”的问题,提升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让其真正充当好上市公司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一环,即通过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选举、持续管理等各环节制度进行优化,提升其独立履职能力。

比如,在独立性条件方面,完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建立独立董事资格认定制度,强调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利害关系;在提名选聘方面,要求提名委员会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推行累积投票制选举独立董事,促进中小股东积极行权;在持续管理方面,建立独立性的定期测试和披露机制,保证其能够持续独立履职等。

福州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福能股份独立董事潘琰告诉记者,优化后的独立董事选任制度,有利于上市公司选聘具备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有时间和精力保证,而且能够认真独立履职的独董。

暨南大学会计学教授、海天味业独立董事沈洪涛表示,新的独立董事制度针对独立董事提名环节增加的新要求,使得投资者和市场可以通过提名信息的披露,来了解和监督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规则的完善和监管的从严,促使独立董事尽责归位意识进一步提高。以上交所《纪律处分实施标准》为例,其在加大监管威慑的同时,进一步打消了很多独立董事不必要的顾虑。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一方面保障独立董事相关监管问责的全覆盖,对新规中选任管理、履职保障、履职手段等事项均明确了问责范围和追责标准;另一方面,强化精准管理、过罚相当,针对性细化了独立董事责任认定的考虑因素及从轻、减轻、免除实施纪律处分的情形,补充了不能减免责任的具体情形等。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最显著的特征和最基本的任职要求。”厦门大学会计系教授、海通证券独立董事毛付根直言,新的独立董事制度明确了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从任职、持股、重大业务往来等方面细化独立性的判断标准。独董新规有助于独立董事做到真正的“独立”,实现独立董事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