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001 证券简称:威奥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7
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使用不超过2.5亿元(含2.5亿元,下同)人民币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636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556.00万股,发行价格16.14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19,538,4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128,896,686.7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5月15日全部到账,由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0)第110ZC0113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制度。2020年5月15日,公司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嘉定路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宁夏路支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2020年5月15日,公司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唐山威奥轨道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威奥”)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唐山威奥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严格履行《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内容。
二、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2年4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人民币1.5亿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2023年4月24日,公司已按承诺将上述实际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1.5亿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3.5亿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即须在2024年4月25日前归还。目前,前述临时补流的3.5亿元募集资金尚未到期。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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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结项,节余资金及已签订合同待支付部分的资金尚未转入自有资金账户。
注2:该金额中未包含募集资金账户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利息收入。
四、本次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结合公司生产经营需求,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2.5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将随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募集资金。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将上述募集资金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五、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意见,决策程序符合监管要求。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保荐机构意见: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故意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该笔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特此公告。
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