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2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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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易方达资管为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易方达资管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6月13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47443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易方达资管为依法设立的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京华睿选1号产品系由易方达资管担任管理人设立并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根据易方达资管(代表京华睿选1号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京华睿选1号产品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易方达资管(代表京华睿选1号产品)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易方达资管(代表京华睿选1号产品)出具的承诺函,易方达资管(代表京华睿选1号产品)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以及易方达资管(代表京华睿选1号产品)出具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京华睿选1号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京华睿选1号产品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云梦泽2号8期产品
1.基本情况
根据云南信托提供的云梦泽2号8期产品的《信托登记系统预登记形式审查完成通知书》及成立通知,云梦泽2号8期产品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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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711504J)以及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云南信托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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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云南信托为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云南信托持有由原中国银保监会于2022年3月17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K0055H253010001的《金融许可证》,云南信托为依法设立的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云梦泽2号8期产品系由云南信托担任管理人设立并经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信托产品,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根据云南信托(代表云梦泽2号8期产品)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云梦泽2号8期产品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云南信托(代表云梦泽2号8期产品)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云南信托(代表云梦泽2号8期产品)出具的承诺函,云南信托(代表云梦泽2号8期产品)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以及云南信托(代表云梦泽2号8期产品)出具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云梦泽2号8期产品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云梦泽2号8期产品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国资协同发展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国资协同发展基金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系统进行查询,国资协同发展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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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监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MT631)以及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国资协同发展基金的管理人鲲鹏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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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鲲鹏投资为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
国资协同发展基金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国资协同发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国资协同发展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国资协同发展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国资协同发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国资协同发展基金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以及国资协同发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国资协同发展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国资协同发展基金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万和弘远腾毅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万和弘远腾毅基金的管理人万和弘远提供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公示系统进行查询,万和弘远腾毅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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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监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F1MP9D)以及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万和弘远腾毅基金的管理人万和弘远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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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万和弘远为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战略配售资格
《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
万和弘远腾毅基金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万和弘远(代表万和弘远腾毅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万和弘远腾毅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万和弘远(代表万和弘远腾毅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万和弘远(代表万和弘远腾毅基金)出具的承诺函,万和弘远(代表万和弘远腾毅基金)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以及万和弘远(代表万和弘远腾毅基金)出具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万和弘远腾毅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万和弘远腾毅基金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六)易方达基金
1.基本情况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7878666D)以及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易方达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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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易方达基金为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易方达基金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月17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47351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易方达基金为依法设立的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根据易方达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易方达基金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易方达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易方达基金出具的承诺函,易方达基金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易方达基金作为基金管理人以及战略投资者以及财务顾问出具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易方达基金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易方达基金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七)平安人寿
1.基本情况
根据深圳市监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395)以及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平安人寿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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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平安人寿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平安人寿持有由原中国银保监会于2021年8月5日核发的机构编码为000018的《保险许可证》,平安人寿为依法设立的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根据平安人寿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平安人寿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平安人寿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平安人寿出具的承诺函,平安人寿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以及平安人寿出具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平安人寿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平安人寿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八)东兴证券
1.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441G)以及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东兴证券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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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东兴证券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前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属于专业机构投资者。东兴证券持有由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1月22日核发的流水号为000000054605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东兴证券为依法设立的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根据东兴证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东兴证券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限售期安排
根据东兴证券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东兴证券出具的承诺函,东兴证券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以及东兴证券出具的承诺函,本所律师认为,东兴证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东兴证券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及《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约定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具备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深高速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京华睿选1号产品、云梦泽2号8期产品、国资协同发展基金、万和弘远腾毅基金、易方达基金、平安人寿、东兴证券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具备《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格,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3.原始权益人深高速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和限售期的相关规定;京华睿选1号产品、云梦泽2号8期产品、国资协同发展基金、万和弘远腾毅基金、易方达基金、平安人寿、东兴证券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4.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陆份,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杨 晨
经办律师:王明凯、许照松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