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泰信优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泰信优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泰信优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泰信优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泰信优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有关事项的议案》。
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2月1日,投票表决时间自2024年2月1日15:00起至2024年2月28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4年2月29日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的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根据计票结果,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小于在权益登记日(2024年2月1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28,193,445.57份的二分之一,未达到法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失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律师费,由基金管理人公司财产承担。
本基金管理人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备查文件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泰信优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泰信优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泰信优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日
公 证 书
(2024)沪东证经字第1329号
申请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256号37层。
法定代表人:李高峰。
委托代理人:冯鹭晴,女,1988年3月4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泰信优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4年2月26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泰信优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泰信优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4年1月29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4年1月30日、1月31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泰信优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泰信优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泰信优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2024年2月29日上午10时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37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泰信优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由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冯鹭晴、林珍珍进行计票。截至2024年2月28日17时,未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泰信优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票,故出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小于2024年2月1日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28,193,445.57份的二分之一。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泰信优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泰信优势领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票结果未满足以通讯方式有效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