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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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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2024-03-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5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800万元(含),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00元/股(含),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暨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7)。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间,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回购进展的具体情况

截至2024年2月29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1,445,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6%,最高成交价为4.32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91元/股,成交总金额为6,060,054.00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的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日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4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事项概述

(一)担保情况概述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云南泽泉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泽泉”)因业务开展需要,拟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授信业务。2024年2月28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门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0251700237-2023年(易门)保证字00034号】,约定公司为云南泽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000.00万元,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

(二)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7日、2023年5月1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2023年度,公司为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30,000.00万元担保额度;为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42,500.00万元担保额度,担保期限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止,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担保额度范围内签署与本次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相关的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根据担保预计情况及相关授权,本次公司为云南泽泉提供担保的事项,属于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事项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云南泽泉管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5MA6Q8MD594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易门工业园区麦子田片区

法定代表人:郑富生

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1年4月26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关系:云南泽泉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3、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云南泽泉总资产9,617.81万元,净资产532.73万元,资产负债率94.46%;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527.67万元,利润总额-1,987.34万元,净利润-1,983.50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3年9月30日,云南泽泉总资产18,005.48万元,净资产905.40万元,资产负债率94.97%;2023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7,201.39万元,利润总额356.88万元,净利润377.66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4、云南泽泉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门支行

债务人:云南泽泉管业有限公司

保证人: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自愿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

1、保证范围

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2、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3、保证人承诺

3.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按债权人通知要求,无条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A、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

B、保证人或债务人被申请破产或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C、保证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D、保证人作为债务人或保证人,在其他债项下违约。

3.2债权人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债权人放弃、变更或丧失其他担保权益的,保证人承诺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债权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仍持续有效,不因其他担保权益变化而无效或减免。

3.3应债权人要求及时提供财务资料、纳税凭证以及反映其财务状况的其他相关资料;

3.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A、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未加重债务人的债务或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

B、在国际国内贸易融资项下,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与主合同相关的信用证进行修改,未加重债务人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或延长付款期限的;

C、因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政策而导致主债权数额发生变化的;

D、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3.5如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3.6进行合并、分立、减资、股权变动、股权质押、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重大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债权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行动时,应事先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或就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作出令债权人满意的安排,否则不得从事上述行为。

3.7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时通知债权人:

A、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

B、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C、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D、保证人为自然人的,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

3.8对债权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及时签收。

3.9在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进口信用证及进口押汇/进口代付业务项下,一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则保证人负有不可抗辩之保证义务,保证人不因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该信用证项下之付款义务发布止付令、禁止令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与信用证有关财产的措施或类似措施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A、债权人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债权人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B、债权人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国内信用证项下货款善意地出具了到期付款确认书或已对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C、信用证的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D、信用证的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3.10在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项下,保证人不因债务人对相应信用证款项的拒付而提出免责或抗辩。

4、违约

4.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背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与承诺的,即构成违约。因此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4.2保证人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同意债权人扣划保证人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账户中的款项以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扣划款项与主合同币种不一致的,按扣划日债权人所公布的相应币种适用汇率计算应扣划金额。扣划日至清偿日(债权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将扣划款项兑换成主合同币种并实际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日)期间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费用,以及在此期间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差额部分由保证人承担。

4.3除本合同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任何措施。

5、生效、变更和解除

5.1本合同自债权人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保证人签字(自然人适用)或盖章(单位适用)之日起生效。

5.2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5.3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5.4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6、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债权人及保证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适用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28,100.70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17.89%。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