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国证鑫和利率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2024-03-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03月04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及不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持续营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转出不得少于1份(如该基金交易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或转换转出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或转换转出。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1.50%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的投资人不收取赎回费用。

注:赎回份额持续持有期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及不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持续营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本基金开通与以本公司作为注册登记机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本基金可与国新国证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068)、国新国证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797)和国新国证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代码:A类000785、B类000786)、国新国证鑫颐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16838、C类016839)等互相转换。

(1)基金转换费用的构成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和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不同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投资者承担。

(2)基金转换费用的计算

1)转出基金赎回费

在进行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视同赎回申请,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率,则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赎回费用计入基金财产比例遵循转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同一笔转换业务中包含不同持有时间的基金份额,分别按照持有时间收取相应的赎回费用。

2)申购费补差

两只开放式基金(包括申购费为零的基金)之间进行转换的,按照转出基金以及转入基金各自对应的申购费率分别计算转换申请日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如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大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则按差额收取申购费补差。如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小于等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则不收取申购补差费。本公司旗下基金的申购费率详见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3)转换公式及其计算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计算补差费金额=(转出份额-再投资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赎回费-再投资份额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Max{【计算补差费金额/(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计算补差费金额/(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0}

如果转入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则转入基金申购费=转入基金固定申购费。如果转出基金申购费适用固定费用,则转出基金申购费=转出基金固定申购费。

③转入份额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按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规定费率执行,对于本公司费率优惠活动期间发生的基金转换业务,按照本公司最新公告的相关优惠费率计算基金转换费用。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

1)本公司旗下基金办理日常转换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或转换时除外)。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2)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基金有一只不处于开放状态,基金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3)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4)基金转换采用未知价法,即转出/转入基金的成交价格以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投资者在办理基金转换时,须缴纳一定的转换费用。具体的转换费用收取方式,参见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对投资者转换份额进行合理限额规定,单个投资者单笔最低转换份额1份、转换后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持有份额1份,如低于1份则强制赎回。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持有人实际利益的前提下,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转换份额限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需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基金账户或份额冻结期间,基金转换申请无效。

7)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对投资者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确认日的下一个工作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8)投资者在申请基金转换转出时,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转出,在单一销售机构处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仅限于在该销售机构处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单只基金设有不同的收费方式,如前/后端收费,则投资者在申请转换转出时,应指定转出份额的收费方式归属,每种收费方式下可转出的份额仅限于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该收费(前端收费或后端收费)方式下持有的基金份额。

9)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是否全额转出。

10)持有人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限自转入确认之日算起。

(2)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3)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最低转出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但若有销售机构特别约定单笔转换份额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4)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单位的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5)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变化或市场情况等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指定销售机构提出固定日期和固定金额的扣款和申购申请,由指定销售机构在约定扣款日为投资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交易方式。

6.1 申请方式

投资者应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请。

6.2 扣款金额

投资者可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次固定扣款金额,最低扣款金额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6.3 扣款日期

投资者与销售机构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期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6.4 扣款方式

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基金开放日。

如投资者指定扣款银行卡或扣款账户余额不足的,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6.5 申购费率

定期定额投资费率及计费方式应遵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相关规定执行,如有费率优惠活动,请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6.6 交易确认

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投资者可自T+2工作日起查询本基金定期定额申购确认情况。

6.7 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者想变更扣款日期、扣款金额或终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等,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循本基金及销售机构的规定。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1)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容城县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业办公区A栋一层108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杨铭海

客服电话:400-819-0789

传真:010-59315600

联系人:齐慧

联系电话:010-59315672

网址:www.crsfund.com.cn

(2)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网站:www.crsfund.com.cn

客服电话:400-819-0789(免长途话费)

7.1.2 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基金管理人可不时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新国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