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兴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03月0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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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2.1 开放日
根据东兴兴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对应的三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所对应的三个月月度对日的前一日,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日历月最后一日的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03月29日止。本基金的第二个封闭期为自2022年04月09日起至2022年07月08日止。本基金的第三个封闭期为自2022年07月16日起至2022年10月15日止。本基金的第四个封闭期为自2022年10月26日起至2023年01月29日止。本基金的第五个封闭期为自2023年02月09日起至2023年05月08日止。本基金的第六个封闭期为自2023年05月23日起至2023年08月22日止。本基金的第七个封闭期为自2023年09月06日起至2023年12月05日止。本基金的第八个封闭期为自2023年12月13日起至2024年03月12日止。本基金第八次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为2024年03月13日至2024年03月26日。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开放日期,具体请见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本基金本次开放后的下一个封闭期为本次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2.2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申购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单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已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2 申购费率
3.2.1 前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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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金额确定申购费率,以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4.2 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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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赎回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的相关约定;
(3)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人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而定。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目前投资者只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投资者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的单笔转入申请应遵循转入基金份额类别的相关限制,单笔转出申请应遵循本基金及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登记机构处登记的基金。同一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开通相互转换业务。
(2)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可交易的当日,方可成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相关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3)投资者可以将在销售机构托管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转换成其他基金份额,转换转出的份额不得超过所在托管网点登记的可用基金份额。
(4)转出基金份额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转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限自转入之日算起。
(5)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须满足《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有关最低转换转出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规定。如投资者办理基金转出后该基金份额类别的份额余额低于规定的最低余额,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基金份额类别的余额部分强制赎回。
(6)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7)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以申请有效日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 日),并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8)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份额转出与基金份额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份额转出参照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9)对于存在一定持有期限要求的基金,投资者转换转入该基金的份额需按照具体基金《基金合同》的要求至少持有满一定期限,在锁定持有期内不能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6.2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最低申购金额。
6.3 除另有公告外,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与申购费率相同。
6.4 投资者可通过开通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投资本基金,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上述业务的公告或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联系人:孙静哲
直销中心电话:010-83770200
传真:010-83770111
公司网站:www.dxamc.cn
7.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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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可针对本基金代销机构进行增减,投资者可留意相关信息或拨打客服电话进行查询。各代销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具体业务办理状况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9.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及资料。
9.2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开放日期,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2024年03月13日至2024年03月26日为本基金第八次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期。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9.3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0-1800)了解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事宜,或与本基金各代销机构联系。
9.4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