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0197 证券简称:伊力特 公告编号:2024一008
债券代码:110055 转债简称:伊力转债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3月14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3月15日
可转债付息日:2024年3月15日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公开发行的8.76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可转债”),将于2024年3月15日支付自2023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14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伊力转债
3、债券代码:110055
4、证券的种类: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
5、可转债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6、发行规模:人民币8.76亿元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每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8、可转债存续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19年3月15日至2025年3月14日。
9、票面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5%、第二年0.7%、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1、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2、债券到期偿还: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0%(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13、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7.60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5.59元/股。
14、转股期起止日期:2019年9月23日至2025年3月14日。
15、信用评级: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
16、信用评级机构: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17、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本次计息年度账面利率为1.8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80元人民币(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债券付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3月14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3月15日
3、可转债付息日:2024年3月15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4年3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伊力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一)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二)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三)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8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1.44元(税后);(四)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五)代扣代缴义务人: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80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等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8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会展大道1119号大成尔雅A座20楼
联系人:君洁、沈霞
联系电话:0991-3667490
2、保荐机构(联合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联系人:魏微、马初进
联系电话:010-85127749
联合主承销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A座40F-43F
联系电话:010-59355737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