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提前归还部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759 证券简称:海天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0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提前归还部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日前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披露的《海天股份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2023-012)。
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日前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披露的《海天股份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2023-064)。
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日前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披露的《海天股份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2024-007)。
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将2023年3月14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提前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并及时将募集资金归还情况通知了公司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已全部归还完毕。剩余1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仍在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中,分别为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5,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公司将在到期之前归还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8日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2023 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为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 下简称“海天股份”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1 号一一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海天股份
2023 年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 保荐代表人
陈国星、陈亮
(三) 现场检查时间
2023 年 11 月 14 日、2023 年 12 月 29 日、2024 年 2 月 29 日
(四) 现场检查人员
陈国星、 陈亮
(五)现场检查手段
1、与上市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2 、察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及主要募投项目建设及运营情况;
3、查阅上市公司 2023 年以来召开的历次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三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4 、现场打印并查阅上市公司募投资金存储专户的银行对账单或账户交易明
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相关资料;
5、查阅上市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制度等文件;
6、查阅上市公司 2023 年以来的主要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控股股东股份质
押等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三会”运作情况
经查阅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相关监管文件、上市公司整 改报告,对上市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海天股份 2022 年与个别关联 方之间资金往来被认定为提供财务资助。海天股份已及时完成整改,及时消除不 规范资金往来的情形, 同步开展自查工作, 加强学习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提升 规范化意识, 建立完善公司治理效果的长效机制,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监会四川监管局报送整改报告。保荐人已督促海天股份加强资金管理, 督促有效
执行相关内部控制。
经查阅上市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及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三会”会 议文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审计报告, 对上市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保荐人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 海天股份的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建立了较 为完善的治理制度,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海天股份“三会”运作情况良好, 历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情况
经查阅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公告及报备文件、“三会”会议记录、上市公司整
改报告及相关补充公告,保荐人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 海天股份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信息披露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海天股份 2022 年与个别关联方之间资金
往来被认定为提供财务资助,海天股份及时完成了整改,并对 2022 年相关资金
往来进行了补充说明并公告。除此以外, 海天股份能较好地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执行信息披露活动,信息披露档案材料完整、妥善保管。
(三) 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截至现场检查之日,费功全先生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476.98 万股股份,占目 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3%;费功全先生通过四川海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 大昭添澄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控制上市公司 25,795.99 万股股份,占目前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5.86% 。费功全先生合计控制上市公司 26,272.97 万股股份, 控制比例为 56.90%,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四川海天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阅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 并对上
市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访谈,保荐人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 海天股份资产完整, 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
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查阅上市公司 2023 年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或账户交易明细及相关支持性 文件,实地察看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实施现场, 对上市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访谈,保荐人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 海天股份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和用于现金管理。上述事项均已履行了 必要的决策程序, 并公告了具体实施情况。海天股份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 海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 范运作》等文件的规定,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经查阅上市公司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查阅了相关三会会议文件、财务资料及信息披露文件, 对上市公司高管进行访谈,
保荐人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 海天股份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 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 外的对外担保情况; 海天股份已发生的重大对外投资等均按照《公司章程》《对
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 经营状况
经查阅上市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并与财务负责人沟通,保荐人了解到 2023 年 1-9 月,上市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92,375.88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0.49%; 2023 年 1-9 月,上市公司实现营业利润 20,450.87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8.97%; 2023 年 1-9 月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17,395.32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8.11% 。上市公司整体经营状况良好。 上市公司 2023 年 1-9 月和 2022 年 1-9 月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经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
海天股份 2023 年前三季度整体经营状况良好。海天股份 2023 年未出现亏损 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的情形。 海天股份 2023 年度经营模式、经
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经营管理状况正常。
(七) 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上市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强化规范管理意识, 关注对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识别,规范财务资助行为,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上市公司应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 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
施。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现场核查, 保荐人认为海天股份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一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人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 上市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
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一持续督导》 的有关要求,对上市公司认真履行了持续督
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人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 海天股份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 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总体运作良 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截至现场检查之日, 海天股份经营情况正常, 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保荐人将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督促上市公司有效合理使用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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