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4-01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3月1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4年3月8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1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1名。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崔勇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副董事长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选举崔勇先生为本行第九届董事会副董事长。崔勇先生的副董事长职务自其任职资格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对董事整体履职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将该报告作为2023年度董事会评价结果提交监事会。
三、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稿)》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
四、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吴利军、王志恒董事在表决中回避。
五、关于为关联法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1票,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第四、五项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对第四、五项议案公允性、合规性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相关规定,上述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并已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8日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4-01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拟为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光大控股)核定两笔单笔单批业务,分别为:(1)其他债券承销额度人民币50亿元,敞口人民币5亿元,期限2年,信用方式;(2)债券包销额度人民币20亿元,敞口人民币20亿元,期限6个月,信用方式。同时要求任一时点,光大控股在本行的债券包销额度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且在本行各类授信产品总敞口余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
本行拟为华荃有限公司(简称华荃公司)核定一年期承诺性循环贷款3,0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2.13亿元),由中国飞机租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飞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光大控股、华荃公司为本行控股股东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简称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法人,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上述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行与光大控股的关联交易已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不需要经过本行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批准;本行与华荃公司的关联交易已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不需要经过本行董事会、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批准。
● 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约人民币72.13亿元(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
● 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约人民币72.13亿元(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具体如下:
1、为光大控股核定两笔单笔单批业务,分别为:(1)其他债券承销额度人民币50亿元,敞口人民币5亿元,期限2年,信用方式;(2)债券包销额度人民币20亿元,敞口人民币20亿元,期限6个月,信用方式。同时要求任一时点,光大控股在本行的债券包销额度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且在本行各类授信产品总敞口余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
2、为华荃公司核定一年期承诺性循环贷款3,0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2.13亿元),由中飞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述关联交易应当予以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行与光大控股的关联交易已经本行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及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不需要经过本行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批准;本行与华荃公司的关联交易已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不需要经过本行董事会、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批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本行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金额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光大控股、华荃公司为本行控股股东光大集团间接控制的法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光大控股于1997年9月在香港成立,为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光大集团,主要开展跨境资产管理及投资业务。截至2023年6月末,光大控股总资产843.03亿港元,总负债478.04亿港元,净资产364.99亿港元。
2、华荃公司于2013年1月在香港成立,是中飞租间接全资控股的特殊项目公司(SPV),是中飞租的融资平台之一,无实质业务营运。截至2023年6月末,华荃公司总资产23.50亿港元,总负债23.50亿港元。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相关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同类业务;本行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行在过去12个月及拟与光大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的具体情况如下:
■
本行将按照对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与上述关联方签署具体协议。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上述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本行与光大控股的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本行董事会批准,不需要经过本行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批准;本行与华荃公司的关联交易应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不需要经过本行董事会、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批准。
2024年3月6日,本行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及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审议并同意将《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24年3月8日,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该议案。本行董事会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9票同意(关联董事吴利军、王志恒回避表决)。
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已对《关于本行与华荃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完成备案。
本行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二)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8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一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4年3月8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通过。本次关联交易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刘世平 黄志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一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的《关于本行与华荃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有关情况的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本次关联交易已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独立董事: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刘世平 黄志凌
附件2:
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决议
(摘录)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6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出席:
李引泉 独立董事
邵瑞庆 独立董事
洪永淼 独立董事
刘世平 独立董事
黄志凌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5人,实际参与表决5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附件3:
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摘录)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2024年3月6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出席:
李引泉 独立董事
邵瑞庆 独立董事
洪永淼 独立董事
刘世平 独立董事
黄志凌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5人,实际参与表决5人。出席本次会议的独立董事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核定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股票代码:601818 股票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4-01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拟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证券)核定人民币8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2个月,信用方式。
● 本行主要股东申能(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申能集团)为东方证券第一大股东,且申能集团向本行派出的监事同时担任东方证券监事,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本行董事会审议批准,不需要经过本行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批准。
● 本行过去12个月及拟与东方证券发生关联交易人民币80亿元(已披露的关联交易除外),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
● 其他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无。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行拟为东方证券核定人民币8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2个月,信用方式,将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本次关联交易应当予以披露。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及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本次交易不需要经过本行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批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内本行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金额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行主要股东申能集团为东方证券第一大股东,且申能集团向本行派出的监事同时担任东方证券监事,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东方证券为本行的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东方证券成立于1998年3月,注册地上海市,注册资本84.97亿元,主营业务包括证券、期货、资产管理、理财、投行、投资咨询及证券研究等综合金融服务。截至2023年9月末,东方证券总资产3,568.78亿元,总负债2,781.84亿元,净资产786.94亿元。
三、关联交易价格确定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市场原则进行,相关条件不优于本行其他同类业务;本行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本行拟为东方证券核定人民币8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12个月,信用方式。本行将按照对客户的一般商业条款与东方证券签署具体协议。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行作为上市的商业银行,上述关联交易为本行的正常业务,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六、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本行董事会批准,不需要经过本行股东大会或有关部门批准。
2024年3月6日,本行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及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审议并同意将《关于为关联法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24年3月8日,本行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该议案。本行董事会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票同意。
本行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并对该议案投赞成票。
七、附件
(一)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二)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三)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8日
附件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一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2024年3月8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关联法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行日常业务经营中的合理交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行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本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本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本次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通过。本次关联交易依法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邵瑞庆 洪永淼 李引泉 刘世平 黄志凌
附件2:
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决议
(摘录)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6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出席:
李引泉 独立董事
邵瑞庆 独立董事
洪永淼 独立董事
刘世平 独立董事
黄志凌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5人,实际参与表决5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
附件3:
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摘录)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2024年3月6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出席:
李引泉 独立董事
邵瑞庆 独立董事
洪永淼 独立董事
刘世平 独立董事
黄志凌 独立董事
法定人数:
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5人,实际参与表决5人。出席本次会议的独立董事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国光大银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规则》的规定。
会议决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法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