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890 证券简称:春秋电子 公告编号:2024-007
债券代码:113577 债券简称:春秋转债
债券代码:113667 债券简称:春23转债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春23转债”202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3月15日
● 可转债付息日:2024年3月18日
●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4年3月18日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4年3月17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开始支付自2023年3月17日至2024年3月1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春23转债
3、债券代码:113667
4、发行日期:2023年3月17日
5、上市日期:2023年4月11日
6、发行总额:人民币57,000.00万元
7、发行数量:570万张
8、票面金额:100.00元/张
9、发行价格: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10、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23年3月17日起至2029年3月16日。
11、票面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2.00%、第六年2.50%。
12、到期赎回条款:本次发行可转债到期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13、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①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②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可转债每年付息一次,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2023年3月17日,T日)。
(2)付息日:每年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4、初始转股价格:10.40元/股。
15、最新转股价:10.30元/股。
因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自2023年6月20日起,“春23转债”转股价格由人民币10.40元/股调整为人民币10.30元/股。
16、信用评级情况:评级机构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在对本公司经营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的基础上,于2023年6月2日出具了《2023年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跟踪评级报告》,本次公司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春23转债”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评级结果较前次没有变化。
17、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8、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9、开始转股的日期:2023年9月25日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春23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3月17日至2024年3月16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30%,每10张“春23转债”(面值1,00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00元(含税)。
三、债权登记日和债券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4年3月15日(星期五)
2、债券付息日:2024年3月18日(星期一)
3、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4年3月18日(星期一)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3月15日(债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春23转债”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00%,即每张面值100.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3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24元(税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付息网点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30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及2021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等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3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益德路988号
联系电话:0512-57445099
(二)保荐机构: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物联网国际创新园F12栋
联系电话:010-58117081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