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9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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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违约责任
5.1任何一方发生违反本协议约定,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仍未获得补救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且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使守约方针对违约行为支付的诉讼费用。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者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1)暂时停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待相关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义务;
(2)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本协议下义务;
(3)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而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5.2因甲方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过户至乙方名下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或选择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选择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的,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甲方发送协议解除通知,本协议自协议解除通知按照本协议有关约定送到至甲方之日起自动解除。乙方因协议解除遭受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3如乙方无法根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足额支付第二笔交易价款的,则双方应协商是否继续履行或选择解除本协议:
(1)如双方协商解除本协议的,则甲方应于双方协商终止履行本协议之日起10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全部转回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且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违约金;乙方在收到甲方退回的全部交易价款后尽自已的合理努力配合甲方将标的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
(2)如双方协商继续履行本协议的,则乙方应尽快向甲方支付第二笔交易价款。
5.4如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需要退还包括第一笔交易价款在内的交易价款的,则甲方应于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的10日将相应款项退还到乙方指定银行账户,每延迟一日的,则甲方应按照应退未退款项金额的千分之五/日计算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5出现以下情形的,应视为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应协商终止本协议,且双方均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双方经最大努力但仍无法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有关本次交易的转让确认书;
(2)证券监管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本次交易不利于中小股东利益而导致标的股份实际无法过户的。
6、附则
6.1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本协议其他任何条款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该等其他条款应仍然完全有效。双方应当尽最大努力,就该等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按照其原先希望达到的意图另行达成约定。
6.2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根据中国法律解释,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6.3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公司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后生效。
(2)《股份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本《股份转让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由下列双方于2024年3月8日签订。
转让方(甲方)为:周桂幸
身份证号:332603******
联系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238号
受让方(乙方)为:北京利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利福逸升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法定代表人:赵红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39839083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7号5层508室
第一条 原协议中关于交易股数及交易价款的约定变更如下:
1.1交易股数
双方同意将原转让协议中的标的股份数量由25,000,000股,占其股本总额的5.98%,调整为21,000,000股,占其股本总额的5.02%。
1.2交易价款
双方同意将原协议交易总价款由原协议的361,000,000元,调整为309,330,000元(大写:叁亿零玖佰叁拾叁万元整),即14.73元/股×21,000,000股。
第二条 本补充协议是原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如本协议与原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未有约定之处,则以原协议为准。
第三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本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四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公司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后生效。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陆(6)份签订,双方各执贰(2)份,剩余贰(2)份用于报主管机关审批或备案适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友好协商。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治理、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股权转让协议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中的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确认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应当披露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周桂幸为公司副董事长,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周桂华为公司董事长、周供华为公司副董事长及总经理,周智巧、周婷、周宜静、周志浩、周悦为公司员工及子公司员工。前述人员除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任职外,不存在其他公司的任职情况。
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最近3年不存在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六、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等情况进行了合理调查,受让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符合《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查封、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外,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周桂幸):
日期:2024年3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周桂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周供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上海庆智仓储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周智巧):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周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周宜静):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周志浩):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周悦):
日期:2024年3月8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振康路238号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附表:
上海起帆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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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周桂幸):
日期:2024年3月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周桂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周供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上海庆智仓储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周智巧):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周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周宜静):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周志浩):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周悦):
日期: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