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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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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5版)

“1、本人/本企业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本企业承诺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人/本企业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本人/本企业承诺对本人/本企业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5、本人/本企业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6、本人/本企业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本企业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8、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完毕前,若证券监督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人/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9、本人/本企业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本企业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本企业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愿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完毕前,若证券监督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依法承担对公司或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就利润分配事项承诺如下: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主要规定如下:

(一)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视情况进行中期分红。

3、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在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为正、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未作出任何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参照此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股份)的派发事项。

5、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创公司,实际控制人景新海、程建平承诺如下:

“1、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本企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本企业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创信公司承诺

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创信公司承诺如下:

“1、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保荐人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若因本公司为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付投资者的损失。

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发行人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发行人验资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发行人验资复核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发行人评估复核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中水致远评报字【2022】第020459号《“湖北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鄂信评报字(2007)第049号)”资产评估复核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利益,保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除发行人(含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下同)之外的其他企业目前均不存在且未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近似的,或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的情形,也未直接或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他形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相同、近似或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2、本人/本企业将来不会采取参股、控股、自营、联营、合营、合作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近似的,或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在任何方面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3、本人/本企业不向其他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近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同业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机密;

4、对于本人/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所控制的企业,本人/本企业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总经理)以及控股地位使该等企业履行在本承诺函中相同的义务;

5、若本人、本人近亲属及相关公司、企业/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产品或业务出现相竞争的情况,则本人、本人近亲属及相关公司、企业/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发行人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6、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人/本企业作为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赔偿发行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如因违反本承诺函而从中受益,本人/本企业同意将所得收益相应补偿给发行人。”

九、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本人/本企业已被告知、并知悉相关关联方的认定标准。

2、本人/本企业已向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律师及会计师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人/本企业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本人/本企业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3、本人/本企业及其关联方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能够通过市场与独立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将由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本人/本企业及其关联方不以向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借款或采取由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侵占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资金。

4、对于本人/本企业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之间不可避免的交易行为,定价政策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依据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交易价格确定。无市场价格可资比较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按照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加上合理利润的标准予以确定交易价格,以保证交易价格公允。

5、本人/本企业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在发行人权力机构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主动依法履行回避义务;对须报经有权机构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6、本人/本企业及其关联方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正当的利益或使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下属公司损失或利用关联交易侵占发行人或其下属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的损失由本人/本企业负责承担。

7、本承诺函自本人/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人/本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之间无任何关联关系满十二个月之日终止。”

十、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就本公司股东信息披露情况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4、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5、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一、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非因不可抗力未能完全且有效的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本公司股票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6)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创公司,实际控制人景新海、程建平承诺如下:

“如本人/本企业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本企业将采取如下措施:

一、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本人/本企业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将应付给本人/本企业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扣,直至本人/本企业履行相关承诺义务为止。”

(三)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发行人其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高新投、创信公司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如违反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从发行人领取现金分红,由发行人暂扣并代管,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不得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

4、如非因不可抗力未能完全且有效的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企业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本企业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企业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补偿金额依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发行人投资者利益。”

(四)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如下:

“如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其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一、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本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将应付给本人的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暂扣,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义务为止。”

十二、关于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及联席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联席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作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发行人: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