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359 证券简称:东珠生态 公告编号:2024-009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类型及金额:
《通海县杞麓湖大新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EPC)》,合同暂估价为:¥4,556.11万元(大写:肆仟伍佰伍拾陆万壹仟壹佰元整)。
●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
1、上述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将对当期和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上述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上述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 特别风险提示:
上述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一、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2024年1月19日及1月25日,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项目预中标公示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2024-003)。
近日,经公司所属联合体与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友好协商,签署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工程名称:通海县杞麓湖大新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EPC)。
2、发包人(甲方):玉溪市生态环境局通海分局。
3、承包人(乙方):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4、工程概况:
(1)工程内容及规模:项目估算总投资约5,320.61万元。其中,工程费用4,359.16万元(其中:大新河河道治理工程:513.53万元;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工程:3,845.63万元),其他费用567.33万元,预备费用394.12万元。项目为EPC工程总承包,主要建设内容是通海县杞麓湖大新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对杞麓湖大新河流域进行综合治理修复,工程包括大新河河道治理工程,古城、大新、云龙三个村委会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工程两个子工程。主要工程有:(一)大新河河道治理工程:治理段全长7.93公里。起点为上普塘营东侧,终点为独房子村西侧。修复重建2.25公里护岸。清理7.93公里河段的污染底泥,清淤工程量1.9万立方米。(二)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工程:收集杨广镇下辖的3个村委会(云龙村委会、古城村委会、大新村委会),17个自然村的污水。新建DN200-DN400的HDPE钢带增强螺旋波纹管34公里。新建DN300-DN500II级钢筋混凝土管16公里。新建附属配套设施塑料检查井1918座,钢筋混凝土检查井693座;
(2)工程地点: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杞麓湖流域内杨广镇下辖的3个村委会(云龙村委会、古城村委会、大新村委会);
(3)合同暂估价:¥4,556.11万元(大写:肆仟伍佰伍拾陆万壹仟壹佰元整);
①工程勘察设计费(含税):¥196.95万元(大写:壹佰玖拾陆万玖仟伍佰元整)勘察设计费最终以本项目审计单位审定价为基数计算,结算价格优惠下浮15.5%,最终实际费用参照国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文),结合乙方下浮率进行结算,下浮率不得调整;
②施工费(含税):¥4,359.16万元(大写:肆仟叁佰伍拾玖万壹仟陆佰元整)在甲方确定的全过程跟踪造价咨询单位确定的招标控制价基础上总价下浮动2.93%,最终以工程实际结算为准;
③上述工程勘察设计最终费用和工程施工最终结算价款以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审计和决算为准。
(4)工期总日历天数:360天(含勘察设计工期90日历天、施工工期270日历天)。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发包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合同主要条款
(一)违约
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合同相关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承包人试验和检验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整改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监理人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逾期竣工(含勘察、设计、施工)的,每逾期一天按照人民币8000元的标准计罚逾期竣工违约金(上不封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2)质量(含勘察、设计、施工)不符合要求或规定的,按照合同协议书所约定的总价格的20%支付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3)承包人未完成工作或者完成工作不符合约定的,除了按照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外,发包人还有权另行组织其他施工队伍进场施工(含勘察、设计),对于承包人已完工部分不再计算款项给承包人,直接归入新进场队伍的成果,因此造成的损失、责任、纠纷及后果等全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与发包人及新进场队伍无关;
(4)承包人违约的,除了按照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以外,发包人还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单方解除本合同,清退承包人离场,不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已支付的款项应当全额退还给发包人),因此造成损失的,全部由承包人负责承担赔偿;
(5)承包人因履行本合同而制作或者提交给发包人的设计资料(含设计图)、安装资料(含安装图、布置图等)、报告、资料、文件以及其他所有成果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均归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因履行本合同所取得的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全部归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保证上述成果以及与之相关的任何资料文件等均不存在侵害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任何情形,否则由发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没出现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6)除了上述约定的违约责任以外,本合同对违约责任另有约定的,应当与上述违约责任合并累加执行。
承包人各成员单位对其他成员单位出现的违约责任共同向发包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
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15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暂时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4、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应当自行离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产值不再计算任何价款给承包人,无偿归属于发包人;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及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5、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同时发包人还有权无偿继续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工程所在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调解或者不接受调解意见的,可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说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上述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将对当期和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上述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上述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上述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五、备查文件
1、《通海县杞麓湖大新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EPC)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特此公告。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