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165 股票简称:宁科生物 公告编号:临2024-008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合计110,117,937.20元;自2023年4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04,297元;保全费20,000元。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各类诉讼案件导致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科生物)多个银行账户累计被冻结资金约260万元。经自查,公司未发现因本次执行裁定导致新增资金被冻结、划拨的情形。上述事项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 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皆为负值,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皆为负值,鉴于公司目前处于纾困阶段,持续经营能力尚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银行)作为原告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兴庆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被告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能)、公司、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宁夏新日恒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力国贸)等相关责任主体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30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8)。
公司收到兴庆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宁0104民初6506号、(2023)宁0104民初6515号、(2023)宁0104民初6572号、(2023)宁0104民初6864号,兴庆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资金借款合同纠纷作出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66)。
公司收到兴庆区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2024)宁0104执3304号】等相关法律文书,兴庆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资金借款合同纠纷作出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8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6)。
二、本次诉讼的执行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11日收到兴庆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2024)宁0104执3308号、(2024)宁0104执3310号、(2024)宁0104执3313号】等相关法律文书,兴庆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资金借款合同纠纷裁定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2024)宁0104执3308号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中能、宁科生物、中科新材等相关责任主体的银行存款38,087,005.75元、被执行人恒力国贸的银行存款340,912元;
2、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上海中能、宁科生物、中科新材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收入38,087,005.75元、被执行人恒力国贸的收入340,912元;
3、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上海中能、宁科生物、中科新材、恒力国贸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执行裁定书》(2024)宁0104执3310号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中能、宁科生物、中科新材等相关责任主体的银行存款40,821,044.50元;
2、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上海中能、宁科生物、中科新材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收入40,821,044.50元;
3、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上海中能、宁科生物、中科新材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执行裁定书》(2024)宁0104执3313号
1、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中能、宁科生物、中科新材等相关责任主体的银行存款23,910,508.75元;
2、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上海中能、宁科生物、中科新材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收入23,910,508.75元;
3、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上海中能、宁科生物、中科新材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依申请执行人黄河银行申请,兴庆区人民法院已向被执行人上海中能、宁科生物、中科新材、恒力国贸等相关责任主体发出限制消费令。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各类诉讼案件导致公司多个银行账户累计被冻结资金约260万元。经自查,公司未发现因本次执行裁定导致新增资金被冻结、划拨的情形。上述事项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_退市与风险警示,第八节_其他风险警示9.8.1“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中“(五)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
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16,960.08万元,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4,148.43万元,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计皆为负值,鉴于公司目前处于纾困阶段,持续经营能力尚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_退市与风险警示,第八节_其他风险警示9.8.1“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中“(六)最近连续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存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
三、本次诉讼的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四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