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3028 证券简称:振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4-012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13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华宏信通工业园4栋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唐娟女士主持召开。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股权登记日:2024年3月5日(星期二)
(六)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情况
2024年2月27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根据相关规定并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梁华权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3月13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征集表决权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3月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截至征集表决权截止时间,未有股东向独立董事梁华权先生提交委托表决权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83,754,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56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83,73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54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7,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5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1,554,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0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1,53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86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7,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159%。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彭书清律师、严剑文律师在会议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75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0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和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73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22%;反对1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3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0416%;反对1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5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3.00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754,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4.00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75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85%;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5.00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75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85%;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6.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3,75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4%;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85%;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1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彭书清律师、严剑文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003028 证券简称:振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4-014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2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以及于2024年3月13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公司按相关规定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8,25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28,250股,公司注册资本将减少28,250元。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 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券申报登记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华宏信通工业园4栋
2、申报时间:2024年3月14日至2024年4月27日,工作日上午9:00-11:40,下午14:00-18:00
3、联系人:夏群波
4、联系电话:0755-86267201
5、联系电话:genbyte@genbytech.com
6、邮政编码:518132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003028 证券简称:振邦智能 公告编号:2024-013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个月内(即2023年8月25日至2024年2月2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2、激励对象买卖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26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上述激励对象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筹划、论证、决策工作,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系个人基于对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并未获知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本次核查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按照《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综上,经核查,公司未发现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亦未发现存在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