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3-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000039、299901 股票简称:中集集团、中集H代 公告编号:【CIMC】2024-033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告于2024年2月22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本公司网站(www.cimc.com)(公告编号:【CIMC】2024-024)及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

2、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13日(星期三)下午2:50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A股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3月13日(星期三)。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3日(星期三)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3日(星期三)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港湾大道2号中集集团研发中心。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本公司A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公司A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公司A股股东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5、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朱志强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6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053,535,5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854%。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392,520,385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公司股票24,645,550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因此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367,874,835股。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474,711,4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023%;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6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78,824,1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831%。

1、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6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579,787,1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8011%。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963,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参加网络投票人数为6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78,824,1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831%。

2、H股股东出席情况

H股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473,748,3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843%。其中:现场投票人数为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473,748,3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843%。

本公司副董事长朱志强先生、董事孙慧荣先生、独立董事张光华先生、独立董事杨雄先生、监事马天飞先生、董事会秘书吴三强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同时本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曾邗先生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公司中国法律顾问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贺莉莉律师、关骁律师及本公司H股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代表列席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一名监事代表、两名股东代表、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及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代表进行计票、监票。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若出现表格内合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会议以普通决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订〈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2)《关于制定〈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贺莉莉、关骁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2、《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