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828 证券简称:贝肯能源 公告编号:2024-008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14日(星期四)上午11: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3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王忠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49,916,5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835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49,874,8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81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41,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0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9,986,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6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9,944,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47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41,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07%。
(三)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季亚丽律师、高婷婷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8,56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826%;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蒋莉女士回避表决1,346,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69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97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69%;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8,56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826%;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蒋莉女士回避表决1,346,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69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97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69%;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8,56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2826%;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蒋莉女士回避表决1,346,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69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97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69%;反对1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季亚丽、高婷婷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