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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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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24-03-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4-019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星化工”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3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24年3 月11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鹏达先生召集和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管列席了本次董事会。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山西龙星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山西龙星”)为募集项目“山西龙星碳基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项目(一期)”的实施主体,为便于该募投项目的有效推进,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50,000.00万元的募集资金向山西龙星进行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山西龙星注册资本变更为55,000.00万元,公司仍持有山西龙星100%股权。此外,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24,772.79万元的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山西龙星提供借款,本次借款为无息借款,期限为3年。根据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资金可滚动使用,到期后可续借或提前偿还,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发生之日起计算。公司将就借款具体事宜与山西龙星签署《借款协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实施借款的具体事宜。

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73,571,011.74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本次拟置换的预先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事项出具了鉴证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背书等方式)等银行票据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就71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337,880股限制性股票实施解锁。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1.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3.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6.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4-020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3月14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3月11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监事。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侯贺钢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参与表决的监事3名。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相关议案,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50,000.00万元的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山西龙星增资并使用不超过24,772.79万元的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山西龙星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73,571,011.74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本次拟置换的预先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该事项的实施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71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目录

1、《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4-024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1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37,88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688%;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在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核登记并办理完毕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龙星化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龙星化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2、2021年4月22日至2021年5月2日,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5月11日,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龙星化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龙星化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并于2021年5月12日披露了《2021年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5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82人调整为178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同时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5月14日,并同意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授予178名激励对象986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21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0万股;2名激励对象部分认购,未认购部分合计6万股。根据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对象为177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70万股。同时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5月19日,向177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计97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1年6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的申请。2021年6月10日,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2021年6月11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968万限售股票上市。

7、2021年11月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8、2021年11月2日至2021年11月11日,公司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9、2021年11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工作的申请。 2021年12月9日,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2021年12月10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114万限售股票上市。

10、2022年6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同时同意公司对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员工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核实意见,并对公司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2年9月16日,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3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2.77 元/股,回购金额合计为249,300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12、2023年4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同时同意公司对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员工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核实意见,并对公司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3年5月9日,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1名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其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3,731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2.77 元/股,回购金额合计为38034.87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14、2023年8月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2023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同时同意公司对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和条件员工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核实意见,并对公司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5、2024年3月1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核实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对所获限制性股票总量的30%申请解除限售。公司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2021年12月9日;截至2023年12月9日,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届满。

三、预留授予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二个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1人,可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337,880股,占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9.64%,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688%。具体如下: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71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登记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

2、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

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 : 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4-021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并

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3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50,000.00万元的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山西龙星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龙星”)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使用不超过24,772.79万元的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山西龙星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920号),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7,547,539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4,753,9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9,438,723.3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5,315,176.7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2月7日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4年2月7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4〕1996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本项目计划总投资 160,365.66 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所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5,475.39 万元(含 75,475.39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三、本次增资及提供借款的基本情况

山西龙星为本次募投项目“山西龙星碳基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项目(一期)”的实施主体,为便于该募投项目有效推进,公司拟使用人民币50,000.00万元的募集资金向山西龙星进行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山西龙星注册资本变更为55,000.00万元,公司仍持有山西龙星100%股权。

此外,公司拟使用不超过24,772.79万元的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山西龙星提供借款,本次借款为无息借款,期限为3年。根据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资金可滚动使用,到期后可续借或提前偿还,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发生之日起计算。公司将就借款具体事宜与山西龙星签署《借款协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实施借款的具体事宜。

四、本次增资和提供借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山西龙星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81MA7Y22656D

(3)注册资本:伍仟万圆整

(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5)成立日期:2022 年03月24日

(6)法定代表人:魏亮

(7)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检验检测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热力生产和供应;货物进岀口;橡胶制品销售;轮胎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住所: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店上镇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

(9)股东情况:公司持股100%

(10)山西龙星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人民币元):

(11)经核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山西龙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五、本次增资及提供借款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山西龙星进行增资及提供借款,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本次增资及提供借款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为更好地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和山西龙星均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及山西龙星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实施监管。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 年3 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4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50,000.00万元的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山西龙星增资并使用不超过24,772.79万元的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山西龙星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 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是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50,000.00万元的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山西龙星增资并使用不超过24,772.79万元的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山西龙星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保荐人认为: 龙星化工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及借款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该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关承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4-022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73,571,011.74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前述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公司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920号),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7,547,539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4,753,9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9,438,723.3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5,315,176.7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2月7日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4年2月7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4〕1996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相关披露材料,龙星化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市场需要和项目实施进度以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如果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量不能满足上述项目资金需求,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三、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和置换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4年2月7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为人民币527,886,732.82元,具体运用情况如下:

单位:元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涉及的发行费用(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人民币9,438,723.30元,其中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7,025,980.19元已在募集资金中扣除。截至2024年2月7日止,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不包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人民币1,480,915.08元,本次拟置换人民币867,707.53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综上,截至2024年2月7日,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529,367,647.90元,公司将使用373,571,011.74元募集资金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上述事项已由中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4】17138号)。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已对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作出安排:“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低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金额,公司将按照项目的实际需求和轻重缓急将募集资金投入上述项目,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之前,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项目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则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本次拟置换的预先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1、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73,571,011.74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2、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73,571,011.74元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的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3、天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4】17138号),认为公司编制的《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要求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4、经核查,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认为:龙星化工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3、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 : 龙星化工 公告编号:2024-023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3月1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背书等方式)等银行票据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920号),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7,547,539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4,753,9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9,438,723.3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5,315,176.7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2月7日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4年2月7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4〕1996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根据《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本项目计划总投资 160,365.66 万元,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所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5,475.39 万元(含 75,475.39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按照募集资金净额,募投项目的具体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三、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后续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票据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由采购部或相关经办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征求财务部意见,确认可以采取承兑汇票等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先期已签订的募投项目相关采购合同及基础建设合同的,根据合同规定采用票据方式支付。

2、具体办理支付时,由经办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条款,注明付款方式,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履行付款审批程序。

3、财务部门根据募投项目付款合同,对合同金额和付款方式审核无误后,按照审批通过的付款申请单履行票据支付,并建立对应台账。

4、公司财务部门建立专项台账,按月编制票据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汇总明细表。

5、财务部门按月定期填制置换付款申请单,并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审批程序履行审批程序。在审批通过后,将使用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等额资金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入公司一般账户,同时通知保荐人。

6、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票据支付募投项目款项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应当对相关事项予以配合。如发现存在票据支付与置换不规范等现象,公司应积极更正。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改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支付方式,节省财务费用。该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 年3 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4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背书等方式)等银行票据方式支付部分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一般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 年3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流程,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该事项的实施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三)保荐人核查意见

保荐人认为: 龙星化工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公司使用票据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公司使用票据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4日

证券代码:002442 证券简称:龙星化工 编号:2024-025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920号),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7,547,539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4,753,9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9,438,723.3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5,315,176.7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2月7日到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4年2月7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4〕1996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内容详见2024年3月2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鉴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子公司山西龙星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龙星”),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需要及董事会的授权,山西龙星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山西龙星分别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潞城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4 年3月8日,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山西龙星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甲方1”、“甲方2”统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存储银行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山西龙星碳基新材料循环经济产业项目(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霆、宁文昕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

10、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