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69 证券简称:郴电国际 编号:2024-004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已立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电国际”、“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孙公司常州中天邦益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中邦公司”)为本案一审阶段被告,二审阶段上诉人,再审阶段被申请人;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汇银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银国际”)为一审第三人,二审阶段上诉人,再审阶段被申请人。
3.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本案未开庭,再审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
一、诉讼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4年10月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汇银国际与恒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龙公司”)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合作开发新项目、设立合资企业,同时协议约定项目年净资产收益率达到约定条件后,恒龙公司可在该项目上每年收取约定数额的管理费等。该协议约定的有效期为三年,协议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相关书面合作协议。据此,恒龙公司对该协议所涉项目的管理费金额存在争议,进而引起本案合同纠纷,向常州中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1日登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郴电国际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要求常州中邦公司支付管理费及相应利息等。
(二)一审情况
2022年12月,公司公告了汇银国际及常州中邦公司发来的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市中院”)关于本案的(2021)苏04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常州中天邦益气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恒龙科技有限公司2012至2019年度的管理费和经营团队奖金人民币32,122,10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32,122,104.4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恒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166元,由原告恒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4,000元,由被告常州中天邦益气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96,166元。”
(三)二审情况
2023年9月,公司公告了汇银国际及常州中邦公司发来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关于本案的民事裁定书【(2023)苏民终474号】,裁定书认定并裁定如下:“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并进行实体审理,对同一实体问题再行处理,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综上,常州中邦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4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恒龙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166元,退还恒龙公司人民币34,000元,退还常州中邦公司人民币196,1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恒龙公司人民币230,166元,退还常州中邦公司人民币230,166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再审情况
近日,公司接到汇银国际及常州中邦公司发来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4)苏民申2231号】,恒龙科技有限公司因与汇银国际、常州中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4民初366号民事判决及江苏省高院作出的(2023)苏民终474号民事裁定,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江苏省高院已立案审查。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再审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
三、备查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4)苏民申2231号】。
特此公告。
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