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09 证券简称:ST中利 公告编号:2024-020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19日(星期二)下午14点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3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19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9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常昆路8号,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伟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8,838,07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3.6315%。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9,480,02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969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共6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358,04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5.6617%。
(二)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7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3,579,749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1460%。
会议由董事长王伟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2024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290,1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0145%;反对3,509,1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9529%;弃权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0,031,8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3782%;反对3,509,1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5494%;弃权3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4%。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474,2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694%;反对3,325,0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7979%;弃权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0,215,9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7218%;反对3,325,0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2058%;弃权3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24%。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日常经营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514,2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3616%;反对4,251,4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5775%;弃权7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0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9,255,9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9301%;反对4,251,4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348%;弃权7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1%。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子公司融资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501,9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3512%;反对3,832,4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2249%;弃权50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3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9,243,6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9072%;反对3,832,4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1528%;弃权50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401%。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洋律师、王梦莹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