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动力再生签署建设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绿色产业链的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40 证券简称:格林美 公告编号:2024-014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动力再生签署建设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绿色产业链的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为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约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本战略合作协议的签订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
一、概述
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动力电池需求量急速增加,动力电池及其废料的绿色处理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为满足全球绿色供应链的要求,解决动力电池的污染问题,推动新能源产业从“绿色到绿色”,良好把握国家《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发展机遇,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美”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动力电池再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力再生”)与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东风乘用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乘用车”)于2024年3月19日共同签署了《关于建设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绿色产业链的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决定联合各自优势,实现对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资源化、再制造的全生命周期价值链体系,形成对动力电池及其废物的完整绿色回收、镍钴锂资源再造、电池材料再造、动力电池梯级利用与电池再制造的新能源全生命周期绿色产业链,根本消除动力电池对社会的污染,完整回收镍钴锂等有价资源,引导汽车制造厂、电池回收厂、材料制造厂、电池制造厂联合实现从绿色报废端到绿色产品端的定向循环,共同打造全球有竞争力的绿色供应链和价值链,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协同发展。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不需要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公司将根据后续实际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合作方介绍
公司名称:东风乘用车销售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20年10月28日
法定代表人:陈昊
注册资本:260,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三路1号H栋21楼B区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轮毂制造;汽车装饰用品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汽车销售;二手车经纪;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汽车零部件研发;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发动机销售;充电桩销售;电车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洗车服务;电池零配件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日用百货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玩具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机械设备销售;金属工具销售;家具销售;家居用品销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户外用品销售;家用视听设备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日用家电零售;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卫生陶瓷制品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礼品花卉销售;润滑油销售;轮胎销售;消防器材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东风乘用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东风乘用车销售有限公司为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一家集新能源车型开发、互联网营销、全新服务体验于一身的公司,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能力。经查询,东风乘用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签署主体:
甲方:东风乘用车销售有限公司
乙方:武汉动力电池再生技术有限公司
(甲方、乙方,合称“双方”)
(一)合作内容
东风乘用车旗下自主乘用车品牌(东风风神、东风eπ、东风纳米)与动力再生(含下属分子公司、控股公司)拟就以下方面开展战略合作:
1、推动新能源汽车生产延伸责任制的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的通知》中要求汽车生产方在车辆维修、信息公开、追溯管理等方面成为责任方。作为唯一拥有5家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格林美有能力为东风乘用车旗下品牌(东风风神、东风eπ、东风纳米)提供回收利用,信息溯源管理方面的支撑。
2、共建共享新能源全生命周期价值链。东风乘用车旗下自主乘用车品牌(东风风神、东风eπ、东风纳米)是国内知名中高端汽车品牌,格林美是核心部件动力电池材料和电池回收利用的龙头企业。双方均立足湖北,辐射全球。双方合作打造“动力电池回收-镍钴锂电池原料再造-电池材料再造-动力电池再造”有利于双方取长补短,形成区域性战略供应链。
3、加强循环利用,助力双碳。新能源汽车战略是我国“碳达峰、碳中和”实现的重要举措,作为践行我国双碳战略的主力军,双方一致同意在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和零碳工厂等方面进行合作,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并在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循环利用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4、加强技术合作,创新驱动未来。作为新能源汽车前端生产、设计与制造企业和后端回收与综合利用企业的代表,双方可以在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的绿色设计、绿色制造、绿色拆解和循环利用方面开展技术研发合作,共同开发易制造、可回收、易拆解电池包等方面技术攻关。
(二)合作方式
具体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1、在全球范围内,甲方生产、销售过程中产生的退役/废旧动力蓄电池,由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并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集中交付乙方处置。乙方负责回收、拆解、处置与利用。
按照全球绿色供应链管理要求,遵循全生命周期溯源管理的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的原则,对废旧动力蓄电池实施全过程信息管理,实现动力蓄电池实施安全回收、贮存和绿色处置,通过双方合作,构建动力电池的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体系,形成全球一流的动力电池绿色回收利用典范模式,共同满足全球新能源绿色管理的要求。
2、为甲方提供新能源生产准入和上海地方准入服务,提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共建共享,包括甲方在新能源准入和备案时可使用乙方回收网点;甲方的经销商网点改造,乙方可给予指导,共同建立退役动力电池回收网络体系。
3、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维保服务协同,乙方以其建设的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售后服务网络和利用格林美在全球的19大基地,协同开展甲方新能源汽车的三电系统维保业务。双方进行服务合作,给予乙方人员及网络必要的专业技能和体系要求培训。
4、工商业储能项目和场内物流设备设施电动化合作,甲方利用其持有的退役动力电池,乙方利用其退役动力电池梯级利用与再制造的先进技术和广阔的市场渠道,以最优化的方案和最优的成本,共同推动双方的工商业储能和场内物流设备设施电动化项目,打造高价值绿色循环产业化应用。
5、甲方享有优先采购权,乙方通过绿色循环技术,对甲方交付的废旧电池以先梯次后再生的原则进行综合利用,其中梯次利用产品优先供甲方采购,再生利用产生的镍、钴、锰、锂等金属进行绿色提取,生产出电池级镍、钴、锰硫酸盐、锂盐或者磷酸铁锂正极材料、三元前驱体或正极材料,在质量和价格满足甲方要求的前提下优先供应给甲方。
6、双方探讨“废料换原料”的定向循环合作模式,即甲方将废电池及电池废料交付乙方,乙方通过对甲方交付的废电池及废料绿色处理,将镍钴锰等金属进行绿色提取,并生产出电池级镍、钴、锰硫酸盐、锂盐或者正极材料、三元前驱体或正极材料,并交付给甲方指定的电池生产企业,从而保障甲方原材料供应安全同时对冲金属价格波动影响,引导汽车制造厂、电池回收厂、材料制造厂、电池制造厂联合实现从绿色报废端到绿色产品端的定向循环,探索全球新能源产业绿色发展全生命周期的典范模式。
7、双方同意进一步深化合作,积极探索回收体系、技术体系、资本体系、材料供应与资源组合的战略合作,以共同应对全球新能源对成本、资源与资本的挑战,共同打造有全球竞争力的供应链和价值链。
8、双方在全球范围内互相承认为战略合作伙伴,设定双方高层定期会晤模式,并积极宣传对方,共同为双方打造全球范围的良好品牌与信誉。
9、双方对合作中知悉的与相对方相关的任何关于商业信息、技术信息、技术秘密、员工信息、管理制度等均属于保密内容,未经信息纰漏方同意,不得对外纰漏给任何第三方,因配合国家主管机关、人民法院及有关机关开展调查的除外,但需及时通知相对方。
10、本协议属框架性协议,框架协议下的具体合作,由双方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另行商定后签订相应合作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本协议的签署并不直接产生具体的业务合作,双方不得依据本协议向对方主张任何民事索赔,但任意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相对方造成实际损失的除外。
(三)合作期限
本协议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如甲乙双方未就具体合作达成协议,则有效期满后本协议即终止。如果甲乙双方对于彼此之间的合作感到满意,协议到期后,经双方同意可另行签订续约协议。基于战略合作关系,在同等条件下,双方在开展相关具体业务时,优先选择对方为合作方。
(四)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五)附则
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签订之后之补充协议若涉及本协议条款的变更,则按补充条款执行。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有利于公司积极把握《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发展机遇,充分发挥双方优势,构建动力电池及其废物的完整绿色回收、镍钴锂资源再造、电池材料再造、动力电池梯级利用与电池再制造的新能源全生命周期绿色产业链,打造有全球竞争力的绿色供应链和价值链,提升公司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领域的行业地位和竞争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本战略合作协议的签订对公司业务和经营的独立性不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战略合作协议的顺利履行预计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五、风险提示
本战略合作协议属于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战略合作协议下的具体合作将在双方另行签署的合作协议等文件中进一步明确,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性协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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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战略合作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比例为35%,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23年12月20日上市流通,公司部分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103)。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拟在未来三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的通知;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如发生股份变动情况,公司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经甲乙双方签署的《关于建设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绿色产业链的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