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博时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根据中国证监会2024年2月23日《关于准予博时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334号)注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募集准予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本基金是股票型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网下现金认购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方式进行。网下股票认购通过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方式进行。
6、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10亿元人民币(不包含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具体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本发售公告“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中第(九)条的规定或基金管理人发布的临时公告。
7、本基金自2024年3月25日起至2024年4月9日进行发售。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调整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8、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已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使用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②如投资人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与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③如投资人同时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与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注意投资人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否则无法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9、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需缴纳认购费。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股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规定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10、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于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的成份股和已经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数不设上限。
11、网上现金认购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1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3、《博时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生效后,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可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上市交易的有关事项将另行公告。
14、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博时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发布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bosera.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及刊登在2024年3月21日《上海证券报》上的《博时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15、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认购业务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规定。
16、在发售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发售代理机构外,如变更或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在本公司网站列明。
17、投资者可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或各发售代理机构电话咨询。
18、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9、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并予以公告。基金上市后,指定交易未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投资人只能进行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买卖,如投资人需进行本基金申购赎回交易,须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到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0、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管理和操作风险、技术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特有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成份股退市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决策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可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的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ABS)的风险、融资业务的主要风险、转融通证券出借的主要风险、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自动清算的风险等。
本基金因特殊情况(比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有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博时中证红利低波动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博时中证红利低波100ETF
场内简称:红利低波100ETF
基金代码:159307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别:
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存续期限: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五)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七)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1、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24年3月25日起至2024年4月9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可根据认购的情况适当调整募集时间,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限,并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上述资金及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备案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3、基金募集失败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已冻结的股票应根据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规则予以解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股票的退还工作,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认购方式与费率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原则。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发售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图表1:认购费率
■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可参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股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3、认购金额、认购佣金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
(1)网上现金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某发售代理机构以网上现金认购方式认购10,000份本基金份额,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80%,假设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0元,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10,000×0.80%=80.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1+0.80%)=10,08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1.00=10份
总认购份额=10,000+10=10,010份
即投资人需准备10,080.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10元,则投资者可得到10,010份本基金份额。
(2)网下现金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认购价格
总认购份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四舍五入保留至整数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网下现金认购的利息和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
例:某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认购100,000份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80%,假设利息为10元,则投资人需支付的认购费用和需准备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1.00×100,000×0.80%=800元
认购金额=1.00×100,000×(1+0.80%)=100,8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1.00=10份
投资人实际可得份额=100,000+10=100,010份
即,投资人需准备100,80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利息10元,则其最终实际所得的基金份额为100,010份。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3)网下股票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于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的成份股和已经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数不设上限。
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请,在销售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人可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佣金。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股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
1)如投资人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费用/佣金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费用/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佣金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每笔认购费用/佣金=每笔股票认购份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佣金=固定费用)
2)如投资人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费用/佣金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费用/佣金如下:
每笔股票认购份额=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佣金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每笔认购费用/佣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每笔股票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佣金=固定费用)
每笔股票净认购份额=(每笔股票认购份额-每笔认购费用或佣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佣金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
其中:
①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股票,n代表投资人提交的股票总只数,如投资人仅提交了1只股票的申请,则n=1;
②“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了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a.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b.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c.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配股比例)
d.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e.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
f.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g.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③ “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由登记机构完成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其中:
a.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
● qmax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
● Cash为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
● pjqj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外的其他个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
● w为该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发布指数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及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构成权重,作为计算依据;
● p为该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基金管理人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确认投资人提交认购的股票。
b.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实际过户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例:某投资人持有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成份股中股票A 10,000股,至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本基金,选择以现金支付认购佣金。假设202×年×月×日股票A的均价为25.50元,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认购数量为10,000股股票A,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费率为0.8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份额=(10,000×25.50)÷1.00=255,000份
认购佣金=255,000×0.80%=2,040元
即投资人可认购到255,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并需另行支付2,040元的认购佣金。
续上例:假设该投资人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交纳认购佣金,则投资人最终可得的净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25.50)÷1.00=255,000份
认购佣金=1.00×255,000÷(1+0.80%)×0.80%=2,023元
净认购份额=(255,000-2,023)÷1.00=252,977份
即该投资人可确认得到252,977份基金份额,并已通过基金份额方式支付了2,023元的认购佣金。
如果投资人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基金管理人则按照各投资人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投资人提交认购的股票。
(九)募集规模上限及控制方案
募集期内,本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10亿元人民币(不包含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下同),其中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以下简称“现金认购”)的合计首次募集规模上限为人民币9亿元。
1、现金认购采取“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对上述规模限制进行控制。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1)募集结束后,若本基金募集期内的现金认购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不超过人民币9亿元,则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提交的现金认购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
(2)若募集期内任一基金份额发售日(含募集首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本基金有效现金认购总规模超过9亿份(折合为金额9亿元人民币),则该日为本基金最后认购日(即募集期末日),本基金自募集期末日的次日起不再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募集期末日之前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对募集期末日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不含募集期间利息)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
(3)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的计算方法(公式中金额均不含募集期间利息和认购费用):
募集期末日现金认购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9亿份-募集期末日之前现金认购有效认购申请份额)/募集期末日现金认购有效认购申请份额
募集期末日投资者现金认购有效认购申请确认份额=投资者在募集期末日提交的现金认购有效认购申请份额×募集期末日现金认购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按照募集期末日有效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对募集期末日每笔现金认购有效认购申请份额进行部分确认处理,因对每笔认购明细处理的精度等原因,最终确认的本基金的现金认购有效认购份额(不含募集期利息和认购费用)可能会略微高于或低于9亿份。募集期末日投资者现金认购有效认购申请确认份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2、对于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结束后,若本基金募集期内的网下股票认购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与现金认购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则投资者在募集期内提交的网下股票认购有效认购申请根据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确认。募集结束后,若本基金募集期内的网下股票认购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与现金认购合计超过人民币10亿元,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拟跟踪指数的基本情况、参与认购股票的流动性和数量、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等多种因素拒绝全部或部分的认购申报,使得确认的网下股票认购有效认购申请与现金认购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二、投资者开户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统称“深圳证券账户”)。
已有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尚无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如投资人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人需要使用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②如投资人需要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应同时持有并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与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③如投资人同时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与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该两个账户的证件号码及名称属于同一投资人所有,并注意投资人用以申购、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托管证券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应为同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否则无法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三、网上现金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2024年3月25日起至2024年4月9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多次申报,不可撤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1)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办理指定交易在发售代理机构。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具体时间和认购手续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发售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则为准。
四、网下现金认购的程序
(一)直销机构
1、业务办理时间:2024年3月25日起至2024年4月9日9:3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到直销网点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直销网点的规定,到直销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1)个人投资者
1)填妥并签字或签章的《ETF基金网下认购业务申请表》;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签字复印件;
3)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基金账户卡;
4)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
5)提供法律法规要求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反洗钱等相关信息;
6)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2)机构投资者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或交易预留印鉴的《ETF基金网下认购业务申请表》;
2)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基金账户卡;
3)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
5)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未换发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需同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加盖银行受理印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
7)提供法律法规要求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反洗钱等相关信息;
8)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4、在认购期内,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直销资金专户:
(1)中国工商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金街支行
银行账号:0200000729027305830
人行同城交换号:1221
工行实时清算系统行号:20100042
人行跨行支付系统号:102100000072
(2)中国建设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地坛支行
银行账号:11001042900056000600
同城交换号:429
联行行号:50190
人行支付系统机构号:105100002037
(3)交通银行直销专户:
账户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全称: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10060149018001401403
同城交换号:060149
联行行号:61113
人行支付系统机构号:301100000023
5、注意事项:
(1)若投资人的认购资金在认购申请当日17:00之前未到本公司指定的直销资金专户,则认购申请无效。
(2)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仔细阅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个人投资者汇款购买基金的提示性公告》,并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必须使用其预留账户(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开立交易账户时登记的银行账户)办理汇款,如使用非预留账户、现金或其他无法及时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方式汇款,则汇款资金无效;
2)投资者应在汇款附言/用途/摘要/备注栏正确填写深圳证券账户信息,并预留有效的联系方式,便于发生资金异常时及时通知;
3)投资者应在每次使用预留账户汇款后于汇款当日17点前将汇款单传真至本公司汇款指定专用传真号码(010-65187032、010-65187592),并拨打电话(010-65187055)确认;
4)投资者采用汇款交易方式发生的银行转账手续费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投资者应足额汇款,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申请无效。
(二)发售代理机构
1、业务办理时间:2024年3月25日起至2024年4月9日9:3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具体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1)开立深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人填写认购委托单,同时填写委托该发售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的委托申请书。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五、网下股票认购的程序
(一)业务办理时间:2024年3月25日起至2024年4月9日,上述日期的9:30一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发售代理机构网下股票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二)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于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的成份股和已经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人可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数不设上限。
(三)直销机构
1、机构投资者到直销网点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网下认购手续:
(1)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或交易预留印鉴的《ETF基金网下认购业务申请表》;
(2)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卡复印件;
(3)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复印件上需加盖公章);
(5)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未换发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需同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加盖单位公章的股票份额承诺书;
(7)提供法律法规要求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反洗钱等相关信息;
(8)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2、机构投资者到直销网点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程序:
(1)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2)在交易所A股账户中具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
(3)投资人填写并提交《ETF基金网下认购业务申请表》。登记机构将在募集结束后办理用以认购的股票的冻结业务,届时如投资者用以认购的股票的可用数量不足,则投资者的该笔股票认购申请无效。
具体认购程序以本公司直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股票认购的程序
1、认购手续:
(1)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
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2)在A股账户中具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
(3)投资人填写认购委托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股票即被冻结。
具体认购程序以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注意事项
1、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2、投资者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六、清算与交割
(一)清算交收
1、网上现金认购:投资者提交的认购委托,由登记机构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2、网下现金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根据登记机构相关规定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3、网下股票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期内每日日终,发售代理机构将当日的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人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T日日终(T日为本基金发售期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T+1日起,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冻结上海市场网下认购股票,并将深圳市场网下认购股票过户至本基金组合证券认购专户。基金发售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人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认购佣金,并从投资人的认购份额中扣除,然后将扣除的认购佣金以基金份额的形式返还给发售代理机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人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人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认购申请股票数据,将投资人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到基金的证券账户。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对网下股票认购业务的清算交收流程有所修订或调整的,本基金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网下现金认购及网上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投资者的认购股票在股票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上述资金及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已冻结的股票应根据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规则予以解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股票的退还工作,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八、本次发售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1998年0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三)销售机构
1、网下现金、网下股票发售的直销机构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C座609
电话:010-65187055
传真:010-65187032
联系人:韩明亮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568(免长途费)
公司网址:www.bosera.com
2、网下现金、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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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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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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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仅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如下:
(1)已经具有发行认购权限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爱建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通证券、财信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财富、东方证券、东莞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方正证券、高华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融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投证券、国新证券、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金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华源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储证券、民生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万宏源、申万宏源西部、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麦高证券、五矿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湘财证券、诚通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甬兴证券、粤开证券、长城国瑞、长城证券、长江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财富、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泰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山东、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华南、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2)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资格同时具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券公司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
(3)尚未取得基金销售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电话:0755-25946013
传真:0755-25987122
联系人:严峰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基金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电话:(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蒋燕华、朱燕
联系人:朱燕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薛竞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叶尔甸
九、网下股票认购清单
本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清单如下表所示,但是募集期结束前已经公告的即将被调出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如遇中证红利低波动100指数成份股调整,则最终确认可接受网下股票认购的清单以最终调整公告的成份股清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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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