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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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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4-03-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 002667 证券简称:威领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3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孙)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并经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近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宜春分行”)签订《保证合同》,同时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宜春领好科技有限公司也共同与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以下简称“赣州银行宜春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领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领辉”)的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担保一:为了促进业务发展,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领辉向工行宜春分行申请融资,融资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并由公司及黄达先生对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上述保证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担保二:为了促进业务发展,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领辉向赣州银行宜春分行申请融资,融资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并由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宜春领好科技有限公司及熊晟先生对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上述保证担保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保证期间为自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注:其中5000万担保额度为续保。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江西领辉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9年 03月 24日

3、注册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新坊镇泽布村

4、法定代表人:熊晟

5、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选矿,矿物洗选加工,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建筑用石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与本公司关系:公司控股孙公司。

8、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宜春领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江西领辉科技有限公司70%股权,熊晟持有江西领辉科技有限公司30%股权。

9、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的资产总额为36,982.76万元,负债总额为29,943.79万元,净资产为7,038.97万元,净利润为18,594.01万元。(以上财务数据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该公司的资产总额为28,675.56万元,负债总额为13,758.51万元,净资产为14,917.05万元,净利润为5,755.41万元,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47.98%(数据未经审计)。

经查,以上被担保控股孙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且信用状况良好。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一:公司及黄达先生已与工行宜春分行签署《保证合同》,各保证人对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担保二: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宜春领好科技有限公司及熊晟先生已与赣州银行宜春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各保证人对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保证期间为自债务履行期届满(包括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以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孙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余额为人民币66,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5.23%。公司及控股子(孙)公司未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单位提供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事项发生,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六、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

2、《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 002667 证券简称:威领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2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概述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威领股份”)控股股东上海领亿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领亿”)于 2024 年 2 月29日与上海烜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烜鼎星宿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烜鼎星宿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其所持公司 555.99 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29%,以偿还其在国泰君安证券的质押债务、降低股票质押风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03月0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权的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股份协议转让进展

近日,上海领亿与上海烜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烜鼎星宿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君安证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根据各方实际情况,各方一致同意对原协议的过户时间等条款进行调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现将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原协议中鉴于部分:“鉴于: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持有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667,以下简称“威领股份”或“上市公司”)50,445,448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74%。”

现修改为:

“鉴于: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持有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667,以下简称“威领股份”或“上市公司”)50,445,448股股票,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81%。”

二、原协议中鉴于部分:“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在丙方存续 2 笔股票质押合约,具体情况如下:

现修改为: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在丙方存续 2 笔股票质押合约,具体情况如下:

三、原协议中第4.1条:“4.1 乙方应于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文件后三个交易日内配合甲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三个交易日内(含)向甲方支付第一笔转让价款 10,000,000.00元,并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甲乙双方缴纳标的股份过户产生的印花税、手续费之前向甲方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19,890,022.4元。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划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丙方银行账户,全部用于归还甲方在丙方的股票质押融资负债(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利息及本金,具体以甲方与丙方签署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约定为准)。

丙方收款方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银行名称: 建设银行*********

丙方银行账号: 310015***********

各方确认,仅当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划付至上述指定账户之日起,方视为乙方完成转让价款的支付。该日亦视为甲方对在丙方存续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负债进行还款之日。

如三方未按指定期限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以及办理相应手续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不能在甲乙双方首次提交股份转让申请后十个交易日内(含提交申请当日)批准本次协议转让,则本协议终止;

如三方未按指定期限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以及办理相应手续的,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未能在甲乙双方提交交易所出具的批准本次协议转让的确认文件后十个交易日内(含提交确认文件当日)审核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并过户至乙方的,则本协议终止。如乙方已支付本协议4.1条约定的转让款,丙方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付转让价款按原路径无息退回给乙方。”

现修改为:

“4.1 乙方应于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确认文件后二十五个交易日内配合甲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乙方已于2024年3月4日向甲方支付第一笔转让价款 10,000,000.00元。乙方应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甲乙双方缴纳标的股份过户产生的印花税、手续费之前向甲方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19,890,022.4元。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划付至甲方指定的如下丙方银行账户,全部用于归还甲方在丙方的股票质押融资负债(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利息及本金,具体以甲方与丙方签署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约定为准)。

丙方收款方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银行名称: 建设银行*********

丙方银行账号: 310015***********

各方确认,仅当乙方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部划付至上述指定账户之日起,方视为乙方完成转让价款的支付。该日亦视为甲方对在丙方存续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负债进行还款之日。

如三方未按指定期限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以及办理相应手续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不能在甲乙双方首次提交股份转让申请后三十个交易日内(含提交申请当日)批准本次协议转让,则本协议终止;

如三方未按指定期限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以及办理相应手续的,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未能在甲乙双方提交交易所出具的批准本次协议转让的确认文件后二十五个交易日内(含提交确认文件当日)审核通过本次协议转让并过户至乙方的,则本协议终止。如乙方已支付本协议4.1条约定的转让款,丙方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付转让价款按原路径无息退回给乙方。”

四、原协议中第5.1条:“5.1 本协议生效后三个交易日内,甲、乙、丙三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确认申请。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后三个交易日内,甲乙丙三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如下手续:

5.1.1 由甲方、乙方、丙方负责提供所有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时须交付的文件并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的手续。”

现修改为:

“5.1 甲、乙、丙三方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确认文件后二十五个交易日内,甲乙丙三方应共同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如下手续:

5.1.1 由甲方、乙方、丙方负责提供所有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手续时须交付的文件并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的手续。”

五、原协议中第5.2 条:“5.2 乙方转让价款即 29,890,022.4元支付完成后,甲乙丙三方应于当日(如支付完成时间超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工作时间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继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如下手续:

5.2.1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支付完毕所有手续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

现修改为:

“5.2 乙方转让价款即 29,890,022.4元支付完成后,甲乙丙三方应于十五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如下手续:

5.2.1甲乙双方按规定各自支付完毕所有手续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

六、原协议中第14.5条:“14.5 若如下情形发生,丙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就给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

(3)本协议涉及的股份转让未在2024年3月29日前最终过户完成。”

现修改为:

“14.5 若如下情形发生,丙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就给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

(3)本协议涉及的股份转让未在2024年4月30日前最终过户完成。”

三、备查文件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