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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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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3-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3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3月15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3月22日在龙华捷顺科技中心A座2306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唐健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3名拟激励对象(黄柯毓、袁浪、程剑)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且前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系发生在知悉本激励计划事项后,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为确保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公司决定取消前述3名拟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且该3名拟激励对象对此不持任何异议。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前述3名拟激励对象被取消参与本激励计划资格而丧失权益数量15万份将在激励对象间再次分配。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17人调整为214人;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数为1,600万份保持不变,其中首次授予权益数量仍为1,419万份,预留授予权益数量为181万份。

上述调整事项,公司董事会已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相关授权,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一致。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取得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关联董事赵勇先生、周毓先生已回避表决。

《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2024年3月22日为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14名激励对象授予总数为1,419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8.97元/份。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公司董事会已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相关授权,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取得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关联董事赵勇先生、周毓先生已回避表决。

《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

3、《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4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3月15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3月22日在龙华捷顺科技中心A座2306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许建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

《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

1、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有关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权日、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监事会同意确定以2024年3月22日为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授予214名激励对象1,419万份股票期权。

《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5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原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除3名拟激励对象在知悉本激励计划事项后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为确保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公司决定取消前述3名拟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

除前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二、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三、公司和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任职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6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取得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事洪灿先生作为征集人依法采取无偿方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2024年2月28日至2024年3月8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2024年3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三)2024年3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四)2024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2024年3月22日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向214名激励对象授予1,419万份股票期权。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取得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调整情况

鉴于3名拟激励对象在知悉本激励计划事项后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为确保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公司决定取消前述3名拟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前述3名拟激励对象被取消参与本激励计划资格而丧失权益数量15万份将在激励对象间再次分配。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17人调整为214人;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数为1,600万份保持不变,其中首次授予权益数量仍为1,419万份,预留授予权益数量为181万份。

上述调整事项,公司董事会已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相关授权,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一致。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进行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实施本激励计划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7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2024年3月22日

2、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数量:1,419万份

3、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人数及行权价格:214人、8.97元/份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24年3月22日,以行权价格为8.97元/份,向214名激励对象授予1,419万份股票期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激励计划(草案)》已经公司2024年3月15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来源

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2、授予激励对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214名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预留部分)必须是在公司(包括子公司、分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12个月内确定,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1,600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4,738.3201万股的2.47%。其中首次授予1,419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4,738.3201万股的2.19%,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88.69%;预留授予181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4,738.3201万股的0.28%,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的11.31%。

4、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授权日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权日,遵循上述原则,并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由董事会确认。

(3)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期等待期为自相应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一致。

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通过后,股票期权自相应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新的规定的,则以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而不能申请行权的相关股票期权或激励对象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进行修订、调整的,则按照修订、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减持公司股票还应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及其自愿出具的相关承诺内容。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在行权期的各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安排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考核年度的净利润以剔除本次及考核期间内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

预留部分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对应的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6、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在公司层面考核达标的前提下,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决定激励对象当年度能否行权。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合格的,其所获授股票期权中当期进入行权期的可以行权;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注销该激励对象相应部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考核相关制度实施。

7、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含预留部分)的行权价格为每份8.97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8.97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取得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事洪灿先生作为征集人依法采取无偿方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2、2024年2月28日至2024年3月8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或不良反映。2024年3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4年3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4、2024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2024年3月22日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向214名激励对象授予1,419万份股票期权。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取得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3名拟激励对象在知悉本激励计划事项后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为确保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公司决定取消前述3名拟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前述3名拟激励对象被取消参与本激励计划资格而丧失权益数量15万份将在激励对象间再次分配。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217人调整为214人;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数为1,600万份保持不变,其中首次授予权益数量仍为1,419万份,预留授予权益数量为181万份。

上述调整事项,公司董事会已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相关授权,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一致。

三、本次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股票期权授予的情况

(一)首次授权日:2024年3月22日

(二)授予数量:1,419万份

(三)行权价格:8.97元/份

(四)授予人数:214人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统计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期权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4年3月22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1.07元/股(授权日2024年3月22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授予登记完成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3)波动率分别为:18.82%、19.63%、19.25%(采用深证综指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34%、0.33%、0.52%(采用公司近一年、两年、三年的平均股息率)

(二)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

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假设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为2024年4月初,则2024年至2027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测算见下表:

说明: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实际授权日、行权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行权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业绩考核不达标的会相应减少实际行权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在正式授予之前无需进行会计处理,待正式授予之后,参照首次授予进行会计处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激励对象认购股票期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股票期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调整后)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调整后)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为2024年3月22日,该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调整后)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因此,监事会同意以2024年3月22日为授权日,以8.97元/股的行权价格向214名激励对象(调整后)授予1,419万份股票期权。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实施本激励计划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