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05 证券简称:鹏都农牧 公告编号:2024-020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22日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二)会议地点: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沈太路2588号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主持人:董事长田翊先生。
(六)此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投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2,439,349,0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26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409,508,4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800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29,840,5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68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人,代表股份29,840,5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6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人,代表股份29,840,5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68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宏飞、达代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经参加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认真审议后,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38,502,6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3%;反对76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12%;弃权85,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94,1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636%;反对76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482%;弃权85,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82%。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0,918,9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345%;反对28,344,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620%;弃权85,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268%;反对28,344,0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9850%;弃权85,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82%。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0,918,9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345%;反对28,344,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620%;弃权85,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268%;反对28,344,0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9850%;弃权85,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82%。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0,918,9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345%;反对28,344,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620%;弃权85,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268%;反对28,344,0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9850%;弃权85,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82%。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0,918,9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345%;反对28,344,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620%;弃权85,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268%;反对28,344,0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9850%;弃权85,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82%。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0,918,9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345%;反对28,344,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620%;弃权85,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268%;反对28,344,0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9850%;弃权85,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82%。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0,918,9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345%;反对28,344,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620%;弃权85,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268%;反对28,344,0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9850%;弃权85,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82%。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0,918,9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345%;反对28,344,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620%;弃权85,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268%;反对28,344,0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9850%;弃权85,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82%。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10,918,9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345%;反对28,344,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620%;弃权85,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0,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268%;反对28,344,0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9850%;弃权85,9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882%。
表决结果:同意票数达到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郑宏飞、达代炎
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3日